甘财采处(2024)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省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215.35万元
投诉人:**卓健****公司
地址:浙****开发区下沙街道元成路199号1号楼22层
被投诉人1:****交易中心
地址:**省**市**区雁兴路68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东岗西路310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市**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一层1160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月8日收到的**卓健****公司对“******省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在评审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就“*”号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现场演示”规定:“‘*’号软件功能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根据评标报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该项目在评审时未要求供应商就“*”号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投诉理由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各投标供应商就“*”号软件功能通过钉钉进行了演示。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理由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交易中心就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现场演示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厅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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