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花园南路10号办公楼建设项目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水利局 |
发证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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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南路10号办公楼建设项目 | |||
******办事处****花园南路10号 | |||
1476.08平方米 | 合同价格1032.5757 | 万元||
化****勘察院 | |||
中****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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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马骁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忠彦 | ||
麦嘉徽 | 总监理工程师黄健超 | ||
2023.****.01 ~ 2023.****.28 | |||
正常 | |||
1、2号楼:装修面积:1476.08㎡。3号楼:总建筑面积:1398.6㎡,地上3层,地下0层,用地面积:5704.83㎡,基底面积:690.22㎡。加建后地块总基底面积:1166.58㎡,总建筑面积:1874.96㎡,层数不变。4号楼:总建筑面积:77.48㎡,地上4层,地下0层,用地面积:832.51㎡,基底面积:36.56㎡。加建后地块总基底面积:359.42㎡,总建筑面积:1099.8㎡,层数不变。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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