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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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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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征-****公司硫酸羟氯喹、泰瑞米特纳生产线技改项目 |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8号 | 2023/12/28 | 附件一 |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8号
关于对**长征-****公司硫酸羟氯喹、泰瑞米特纳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征-****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长征-****公司硫酸羟氯喹、泰瑞米特纳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六丰路567号,本次技改利用现有厂房及设备对硫酸羟氯喹、泰瑞米特纳工艺流程进行技改。项目技改后各产品产能不变。
二、****公司委托****(编制主持人:王海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0000038,信用编号:BH017761)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瀚源评估〔2023〕164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不得进行含氮、磷生产废水排放。项目技改后产生的含氮、磷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380吨/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1296吨/年、原料药设备清洗水533.131吨/年、工艺排水354.6767吨/年)经自建“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回用于产水环节并形成闭路循环。****处理站进行改造,不含氮磷废水(制剂设备清洗水6658吨/年、真空泵排水44.15吨/年、冷却塔排水7206.2吨/年、循环水池排水1350.54吨/年、质检废水300吨/年、初期雨水800吨/年****处理站“催化氧化+气浮+生化+MBR+RO”处理后部分回用(回用冷却塔补充水9233.28吨/年、生活补充水1200吨/年、绿化用水200吨/年)。部分蒸汽冷凝水(7414.4吨/年)回用作为冷却塔补充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5725.61吨/年)汇同纯水制备浓水(4729.6吨/年)、剩余部分蒸汽冷凝水(3177.6吨/年)、生活污水(1870吨/年****处理厂。各类废水污染****水厂商定标准执行,基准排水量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2. 技改项目硫酸羟氯喹、泰瑞米特纳生产及高盐蒸馏等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方式,各环节物料投放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方式,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碱液喷淋+水喷淋+水雾处理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23米高排气筒(P1)排放;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23米高排气筒(P2)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水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后经“生物滴滤”处理,两股废气均通过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书》要求,同时加强各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车间换气装置配备袋式除尘器,严格控制各工艺废气的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原料药车间排放的氯化氢、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苯、苯系物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氯化氢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实验室、危废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 按照“减量化、**化、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包装材料、蒸馏残渣、实验室废液、生化污泥、废有机溶剂、吸附介质、废药品、在线监测废液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8.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污水排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跟踪监测。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70535/0.80764吨、二氧化硫0/0.0432吨;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00359/0.06279吨。
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3632.81/13632.81吨、COD≤1.62/1.62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