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监理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
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县陈庄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期)监理
2. 工程地点:**县境内
3. 工程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 33824.2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79294.15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67718.02 平方米包括商业、住宅、配套用房等,地 下室建筑面积 11576.13 平方米包括人防、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配套建设
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围墙、大门、水电气管线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等。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6090.26 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郭联合 ,身份证号码: 410********5173839 ,
注册号: ****8162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750 元(壹佰陆拾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
六、监理期限
同项目施工工期,含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保
期,上述期间内应承担监理责任,委托人不在另行支付费用。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
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3 年 12 月 日。
2. 订立地点: ****办公室 。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 (盖章)
住 所:
邮政编码: 4636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监理人: (盖章)
住 所: **市政一街 5 号
邮政编码: 450002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建行**行政区支行
账 号:4100 1503 0100 5020 5780
电话: 0396-****068 电 话::0371-****3913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
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 ”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 委托人 ”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 ”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 ”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
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 ”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 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 ”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
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 ”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
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
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
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 ”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
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 ”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
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 ”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
人的金额。
1.1.14 “一方 ”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 ”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 ”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 ”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 ”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
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
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
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
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
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
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
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
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 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
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
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
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
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
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
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
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 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 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
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
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
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 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
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 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
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
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
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
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
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
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
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 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
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
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
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
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
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
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
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 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
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
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 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 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 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
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
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
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 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
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
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
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 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 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
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 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 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 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 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监理人
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
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 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 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 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 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
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
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
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
****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
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 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
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
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
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
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 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
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范围及合同约定监理工作范围 内所有工程,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及 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凡与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皆为监理人的
监理内容,只要委托人提出,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 达开工通知书;(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 与实施;(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 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 择分包的单位;(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 款凭证;(7)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 令;(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 证取样送复检,必须随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和 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预控措施;(10) 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并进行旁站监理,主体混凝土浇筑 及重要节点须全过程旁站,并留有完整影像资料,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及处理;(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2)协助处理
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13)督促检查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 告,报发包人和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 档案资料;(16)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 价意见;(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 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
证书;(20)其他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在施工现场打卡,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
20 日历天,且满足当地质监部门的相关要求。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不足 20 天,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现场,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 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 3 次,委托人
有权通知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委托人有权随时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监
理人员。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执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 2.1.2 条及第三部
分专用条件第 2 条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
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违规操作经监理
人或委托人警告不能改正的;涉嫌犯罪的。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时间和份数: 工程开工前上报监理规划,每月 25 号前上报监理月报,分部 工程开工前 5 天上报监理实施细则,每周五下午上报周监理会议纪要;监理 工作完工后提交工程验收资料、过程监理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监理日志
及各种签证等监理档案资料,纸质版按需提供,电子版一套。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属于委托
人的财产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人房屋、设备等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李海洋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
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全部经济损失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
费用。
4.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 20 天,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离开施工现场,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天/次(违约金可以累加计算);其它主要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每次监
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天/次(违约金可以累加计算)。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利息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按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比例同期支付,且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
人要求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剩余尾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
6.2 变更
6.2.2 本次监理费用为整个项目工程竣工备案、质保期履约完成后的监
理费用,无论工程是否延期,均不再另行调整监理费用。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
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3 暂停与解除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 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
减至最小。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
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 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
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 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 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监理人 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
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
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
条件仍然有效。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县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9. 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最低人数的要求
姓名 | 专业岗位 | 技术职称 | 专业要求 | 备注 |
郭联合 | 总监理工程师 | 高工 | 房屋建筑 | / |
胡保国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机电安装 | / |
张乐佳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房屋建筑 | / |
赵献伟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房屋建筑 | / |
曾十一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高工 | 造价 | / |
单晓宇 | 监理员 | / | 房屋建筑 | / |
张伟杰 | 资料员 | / | 房屋建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