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G7611线**(川滇界)至**段高速公****加工厂、弃土场及便道临时用地项目的请示 |
******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现就我单位****关于G7611线**(川滇界)至**段高速公****加工厂、弃土场及便道临时用地项目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G7611线**(川滇界)至**段高速公****加工厂、弃土场及便道临时用地****加工厂、进场道路、弃土场,用地总面积为2.6717公顷。 二、临时用地位于凉山州**县派来镇岩头村,共计1个乡镇、1个村、2个组,分别为**县派来镇岩头村**组、老营盘组。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2.6717公顷, 其中:农用地1.8368公顷(耕地0.5328公顷,园地0.4270公顷,林地0.6849公顷,草地0公顷,农村道路0.0802公顷,田坎0.1119公顷),建设用地0.3908公顷,未利用地0.4441公顷。 三、该临时用地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需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该临时用地******局组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涉及复垦面积40.0755亩,复垦率为100%。我单位承诺于2024 年1月21日******局签订《士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建立监管账户,缴纳复垦保证金。 五、****(业主)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已按合同约定依法支付本次临时用地应支付给被占地单位的补偿费用。 六、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规定,四****公司对该临时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按照2022年**国土变更库编制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七、******局核查,该临时用地范围内无群众上访及信访事件;未发生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现向贵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请予以支持办理为谢。 **** 2023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