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年回收/拆解30000台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县安沙镇**村长****公司厂房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2022年,****投资2800万元于长****开发区赤岗路389号租用**省****公司空置厂房和空地建设“报废汽车拆解项目”,于2022年5月19****环境局**分局审批,审批文号为长环评(望经开)〔2022〕22号。企业于2022年8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2年9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编号:****);2023年3月9日,该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 **省****公司因公司扩建需要,需要将原先租给****的厂房收回,****公司生产,故****汽车拆解项目只能搬迁。 ****拟在**市**县安沙镇**村长****公司厂房建设年回收/拆解30000台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项目,原****生产设备全部搬迁。年回收/拆解30000台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项目汽车拆解数量:年拆解2500辆大型车、3000辆中型车、14500辆小型车(含新能源汽车2000辆)和10000辆摩托车。本项目属于再生**回收企业,主要是对报废的汽车进行物理拆解,不对零部件进行酸洗、碱洗及水洗,无废橡胶轮胎、废电子电器部件等破碎加工工序,不对废蓄电池等部件进行进一步的拆解。只是回收废钢铁、橡胶、塑料、可用的零部件等,并在厂内贮存,定期外售给所需的企业。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车间拖地废水、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接入所在区域集镇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 本项目生产车间租用原有厂房,原有厂房无废水收集沟,故本项目生产车间车间采用拖地的方式清洁;厂区初期雨水经厂区四周设置的雨水沟收集后汇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拖地废水和初期雨水通过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收集/调节池—隔油一油水分离—气浮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一沉淀—高级氧化—出水”工艺)处理,处理后通过槽罐车拖运至新港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拖运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以及新港水质净化厂接纳水质要求。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切割过程的粉尘、制冷剂抽取产生的氟利昂废气、废油液抽取产生的有机废气、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和食堂油烟。 本项目废油液抽取产生的有机废气、汽车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15m排气筒排放(DA001);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15m排气筒排放(DA002);制冷剂抽取会产生部分氟化物,氟化物经冷媒回收装置处理后于厂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中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氟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于屋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要求。 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 拆解工序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高噪声工序尽可能远离环境敏感点,同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④固体废物影响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经分类收****公司;废动力电池定点安全存放,作为可再利用产品外售动力电池回收企业;除尘器收集的粉****公司进行回收;废液化气罐、废****公司进行回收;废**、废蓄电池、废尾气催化剂、废线路板(含废电容电器)、含汞部件、荧光灯管、废油液、废油类滤清器、含油污泥、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应在符合危险废物存放标准的场所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办公及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 邮编:410100 联系电话:0731-****2352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4日-1月31日) |
****环境局****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