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财罚决字〔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普站
单位地址:**省**市**区望春门街1号**在水一方8幢1-903
二、基本情况
****公司对“****学校**全民技能**工程省级高****基地项目”提出质疑,质疑期内代理机构未作出答复,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三、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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