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公司
年产3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函
余水函字〔2023〕57号
**市****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资料齐全,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市****公司****铁矿年产3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专家函审。根据报告表和专家审查意见,现将该工程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市****公司****铁矿年产3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位于**市仙女湖区九**乡花桥村,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1′18″,北纬27°39′17″。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00亩,总投资3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选矿厂房、原矿堆场、废石临时堆场、精矿池、尾矿库、办公楼等设施。本项目取水从尾矿库旁的小溪流取用地表水,主要供厂区内的生产用水,取水点位于仙女湖区******铁矿尾矿库旁小溪流(东经114°51′4″、北纬27°38′57″)、日最大取地表水量为260m3/d,年最大取水量6.5万m3/a,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0%。
二、按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余水字〔2023〕13号)要求,**区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5.78亿m3。根据《**市水**公报》,2021年**区总用水量为5.46亿m3,较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余量为0.32亿m3,能够满足该工程新增取水量需求,其取水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三、该项目为选矿生产,依据《报告表》,每生产1吨铁精粉需要3.33吨原矿石,单位产品综合用水量为0.65m3/t,低于《**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36/T420-2019)-(B0810)铁矿选矿混合矿生产(0.7m3/t)先进值标准,符合用水定额要求,用水合理。
四、依据《报告表》的建设规模、工程概况、取水要求、来水量、用水合理性、水**质量、取水可靠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等的结论意见,同意该工程水**分析与论证范围,工作等级和水平年,同意该工程取水水源可靠、取水规模、取水水质和用水合理的结论。核定该工程日最大取水量为260m3/d,年最大取水量6.5万m3。
五、同意该工程取水量所在区域对周边及区域水量影响较小,取水对其他取用水户影响较小的结论。
六、该工程退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灌溉,不直接外排。生产废水主要为磁选废水、烟气净化废水,经沉淀等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该工程退水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七、该工程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入省水**管理系统,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你公司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每年对取水在线计量设施进行鉴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建立取用水统计台账,并按月向我局报送用水情况。如果该工程取水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我局将按照该工程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
八、该工程为已建工程,你公司应尽快向我局提出取水设施验收申请,经我局验收通过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九、你公司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该工程当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需提前报我局批准。
十、该工程取水事项出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列明的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
十一、我局委托**市****支队对本工程取水许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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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