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金额:每辆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辆)。 2.报名人应于挂牌截止日18:00****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接受代付,以到账为准,且不计利息)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行: **银行****支行 账号: 704********001822 3.保证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受让方须自《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4.处置方式: (1)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机构佣金后且不存在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情形的,可以在完成车辆过户后原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a.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b.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及未在规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c.其他违反交易相关规则、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在扣除交易机构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约金付至转让方账户。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机构等相关损失,利益受损方还可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