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底价: ¥ 14.20 元/吨(含税价) 挂牌时间:2024-01-26 至 2024-02-07
-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万元
- 支付方式:
- 租 期:经营期限15年
- 业 主:****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租赁申请书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承租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市灵乡镇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第二次) | ||
2024-01-26 | 挂牌截止时间2024-02-07 | |
**** | 挂牌价格14.20元/吨(含税价) | |
- **市灵乡镇 | ||
经营期限15年 | 免租期||
租赁期总租金(万元) | ||
出租用途 | 经营权 | |
空置 | ||
**灵乡红峰**位于**市西南,直距约22.6km,行政上隶属**市灵乡镇管辖;**有简易公路向北与**—**省级公路相连,交通便利;****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4°43′34″,北纬29°58′24″,平面直角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为:X=****400,Y=****0100,**面积为0.3718km2。 挂牌起始价15.70元/吨(含税价),建筑石料总量6825.1万吨。 |
**** |
**通达旺房****公司 |
2023-09-30 |
202175.000000 |
**** |
2023-12-25 |
2024-01-26 | |
2024-02-07 | |
否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小于等于()个,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个周期 | |
按出租期限支付 | |
1,000.000000 | |
1.项目经营内容:**省**市灵乡镇红峰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石开采、加工、销售等相关活动。 2.项目**前提 2.1 意向方自愿向转让方全额支付项目**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款项不计息。 2.2 履约方式:由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签订《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项目**框架协议》后,意向受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于2024年2月9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项目**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 2.3 返还方式:意向受让方依法取得**灵乡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前期意向受让方已实际缴纳的5000万元项目**保证金其中的1000万元自动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剩余4000万元项目**保证金自项目正式投产运营且满4年后,由转让方按照每年500万元的标准分批次向受让方进行返还;待矿山开采、经营权到期后,转让方向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返还的项目**保证金。 3.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转让方负责灵乡红峰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无偿提供受让方生产加工区不低于70亩;负责办理首采平台约160亩林地相关手续并承担首次办理的相关费用;确保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受让方进场施工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林地审批、用地手续等)。 3.2 当受让方出现越界开釆、重**全隐患等危及矿山安全、经营等事宜时或环保不达标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作业并对其进行处罚。 4.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受让方负责矿山开采经营的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接受并服从转让方管理,负责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生产设备、设施、供电、供水、道路的建设及维护,矿石开采加工、机械设备配置、各项税费、保证金、保险;矿山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林地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及输电线、道路处置、补偿、拆迁、政府及地方关系协调有关的事项及费用。 4.2 受让方不得违规越界开采、超采,如有发生,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4.3 矿山爆破作业(包含钻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司实施,爆破费用由受让方****公司自行协商。 4.4 矿山开采、经营权到期或储量开采完毕后,受让方应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搬离所投资的动产(不包括厂房、料仓等钢结构资产)并撤离人员。3个月期满,**内所有设备、设施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均归转让方处置。 4.5 为充分开发矿山**,实现**效益最大化,受让方在依法取得红峰**开采、经营权后,应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在**市境内投资建设矿产品深加工项目。 4.6 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市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矿山建设,且受让方实际项目投资总额应不低于20400万元人民币,待项目竣工且投产后,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项目经营要求 5.1 经营期限:经营期限15年,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38年3月31日止(包含矿山建设期,且建设期限不超过450天)。 5.2 受让单价:红峰**开采、经营权受让单价依据项目挂网成交价 元/吨(含税价)执行,由受让方负责按照 元/吨(含税价)的标准,结合石料开采量向转让方上交矿山经营承包费用。该受让单价为固定单价,不依据市场价格波动做相应调整。 5.3 结算方式:日清周结,以双方签字认可的磅单为结算依据。每日上午10时为当日结算时间,逾时未到,视为认可。每周一上午11时前,受让方根据结算金额将上周费用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4 经营要求:除因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因素外,受让方应保证每年石料生产销售总量不低于300万吨,上限以主管部门核准的产能为准。当年产量不足300万吨的,由受让方按照300万吨的标准,结合实际承包单价向转让方上缴经营费用(受让方因年产量不足300****分所缴纳的价款可在下个年度总产量的超额部分进行抵扣),若年产量超出300万吨的,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6.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6.2 返还方式:受让方在开采、经营权摘牌后450天内(含450天)顺利投产(生产出合格的建筑石子,下同),转让方于30天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合同期满后,双****政府机关、主管部门、转让方的安全、环保等方面规定后签署结算单,结算完成后30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7.违约责任 7.1 转让方违约: 7.1.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若受让方已严格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向转让方按时按量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却未能依法取得红峰**开采、经营权的前提下,则受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同时转让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受让方前期已实际支付的相应款项;如转让方未按相关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相应价款,则视为转让方违约,转让方除应向受让方归还剩余拖欠的相应款项外,还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的相应价款总额×占用天数×0.015%计算)。 7.1.2 转让方应保证有权将红峰**开采、经营权转让,如因转让方违反前述保证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转让方应予以赔偿。 7.2 受让方违约: 7.2.1 前期双方共同签订《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项目**框架协议》后,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按时按量足额支付相应款项或违反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同时受让方应承担转让方为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及损失,并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该笔违约金可由转让方从受让方前期缴纳的相应款项中自行扣除),转让方前期所收受让方相关费用以无息形式退还受让方;若因受让方未按协议约定依法参与红峰**开采、经营权承包出让竞买活动,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承担转让方为履行本项目前期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及损失,并额外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该笔违约金可由转让方从受让方前期缴纳的相应款项中自行扣除),转让方前期所收受让方相关费用以无息形式退还受让方。 7.2.2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红峰**开采、经营权后90天内(含90天),因受让方单方面原因未对本项目开展前期建厂投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前期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受让方在取得红峰**开采、经营权后180天内(含180天),仍因受让方单方面原因未对本项目开展前期建厂投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前期所缴纳的剩余履约保证金及人民币4000万元项目**保证金,且受让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如遇客观、政策性原因,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期限可作顺延。 7.2.3 原则上受让方应于经营权摘牌后450天内实现矿山投产,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项目经营权摘牌后已满450天却未能实现投产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前期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受让方在经营权摘牌后已满570天却仍无法投产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所缴纳的剩余履约保证金,且受让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如遇政策性原因导致停工将按停工天数往后顺延。 7.2.4 受让方依法取得红峰**开采、经营权后,应承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项目转包或转租他人,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且转包或转租行为无效,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扣除受让方前期所缴纳的人民币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人民币4000万元项目**保证金,且受让方必须无条件退出。 8.项目报名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凭与转让方签订的《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项目**框架协议》及转让方出具的收款证明,方可至交易机构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9.交易服务费 本次转让应向****交易所****公司支付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附件1: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项目**框架协议 附件2:****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 下载【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先同转让方签订《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项目**框架协议》(详见附件1),并依据协议约定完成缴纳2000万元项目**保证金,由转让方出具相关收款证明后,意向受让方方可进行项目报名。 2、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3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3、当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公司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详见附件2),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公司从受让方前期缴纳的3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受让方应缴纳的经营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原路退还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应完全认可由****对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出具的《**省**市红峰**建筑石料用(熔剂用)石灰岩矿勘探报告》(****规划局;2022年6月)及资产评估报告(鄂通评报字[2023]第12203号)中的全部内容,****交易所涉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物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市灵乡镇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交易所****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 |
网络竞价 FA10004 | |
否 | |
多次报价 1 | |
是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3、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0万元。4、意向受让方应提供3年内不低于1处年产400万吨石灰石矿山相关业务的经营合同证明,且在经营、承包过程中,未发生过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 |
租赁包按固定金额收取保证金,固定保证金金额为3,000,000.00元。 | |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银行转账 | |
收款单位:****交易所****公司 账号:1809 0012 0100 0164 99 开户行:****开发区支行 ****交易所****公司1809 0012 0100 0164 99****开发区支行如需手机app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为了确保资**全,请仔细核对收款单位。 | 如需手机app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为了确保资**全,请仔细核对收款单位。 |
1、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协议转让。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后,由****交易所****公司从受让方前期缴纳的3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受让方应缴纳的经营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结余款项由光谷联****公司原路退还受让方。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后,由****交易所****公司从受让方前期缴纳的3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受让方应缴纳的经营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结余款项由光谷联****公司原路退还受让方;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及未支付交易价款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及《****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生效时起,由****交易所****公司从受让方前期缴纳的3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受让方应缴纳的经营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结余款项由光谷联****公司原路退还受让方,转让方及受让方依据签订的《****红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联合经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
光谷联交所****公司 |
罗先生 |
137****1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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