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37003N/202401-00020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分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2024-01-26 00:00 | 发文日期:2024-01-26 10:37 |
邱环审函[2024]1号 | 关键词:|
关于**省**县**山水泥石灰岩矿400万吨/年露天采矿扩建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公司:
报来《**省**县**山水泥石灰岩矿400万吨/年露天采矿扩建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县马店镇**山村,主要为矿山开采扩建(开采深度由0m到-60m)和破碎线技改,新增一台颚式破碎机,并对原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10698.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7.14万元,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0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的生产能力。
2023年11月24日,****信息化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生产厂区不设原料库,成品、粉料封闭在成品库内,石料破碎、筛分、输送等产尘环节采取封闭措施,并配置喷淋降尘和覆膜布袋除尘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相关排放限值。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污染污染防治措施。
按要求进行雨污分流,规范设置采区排水沟,防止降雨地表水流入采场,采区雨水经集中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开采作业;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爆破作业时间,采用中深孔爆破,禁止夜间爆破作业;强化生产设备管理维护和保养润滑,破碎、筛分车间内装吸音棉,安装隔声门,并对高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垫,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禁鸣、限速和道路隔声等措施,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剥离废石、车间收尘、废除尘布袋、沉淀池沉渣等一般固废管理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县**山水泥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对露天采场平台覆土和边坡喷播;规范设置排水沟和防护网,不得随意扩大开采范围,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和土地复垦监测管护工作,防范地质灾害;闭矿时按要求进行覆土绿化,恢复当地生态环境。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县经信局、****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4年1月26日
抄报:****环境局
抄送:县经信局,县应急局,****政府,县****执法大队、****监测站,******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