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乳源瑶街瑶医、瑶药体验馆(一期)-29-32栋、37-41栋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乳源瑶街瑶医、瑶药体验馆(一期)-29(略) | |||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京珠高速公路出口西侧 | |||
小型工程 | 合同价格537.93 | 万元||
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 | |||
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 |||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
王鑫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李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万山 | ||
李石松 | 总监理工程师|||
(略)30 ~ (略)26 | |||
正常 | |||
工程(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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