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员会文件(杭发改外经核准[2013]20号)、**市****经济局文件(编号:****、XMZJ****05004)、****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0220号)及附图,****中心****公司在原**区(现上**)彭埠单元G3/B1/B2-01地块(**二号港,南至鸿泰路,西至**路,北至和兴路)建设杭政储出[2012]70****广场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
建设单位于2017年6月委托****编制了《杭政储出[2012]70****广场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7年7月13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杭环评批[2017]5号。
本项目自2019年10月起开工建设,于2023年6月竣工并投入试运行。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建设单位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目前已调试完成,相关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现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次验收范围为《杭政储出[2012]70****广场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单位高度重视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3年12****小组,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 年修正),****政府令第388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于2023年12月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并在工况达到验收要求的前提下委托****于2024年1月2日至5日进行了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工作。我公司在现场监测和调查的基础上编写了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