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黄洋钒矿勘查区块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1-29 |
**省**县黄洋钒矿勘查区块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受****委托((川)探招拍挂〔2024〕001号),****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简称“省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县黄洋钒矿勘查区块拍卖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省**市**区百卉路4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 场所:**市**区**南街101****中心7楼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省**县黄洋钒矿勘查区 勘查矿种:钒矿 地理位置:**县黄洋镇 面积:39.3973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储量: 开采标高: 米至 米 **开发利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勘查工作程度:已完成普查工作 勘查投入要求:最低勘查投入 拟出让年限:5年 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起始价:788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1.8%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年03月05日 挂牌时间:2024年03月05日— 15时00分 地点:省政****服务中心707第四开标室(**市**区**南街101****中心7楼)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可到省政****服务中心咨询、免费领取拍卖出让文件或者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即:**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免费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29日—2024年03月04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时间内凭拍卖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前往省政****服务中心702室(**市**区**南街101****中心7楼)提交书面竞买申请。咨询电话:028-****2891,蒋老师。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除须满足上述竞买人资质条件外,竞买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元)到指定账户。省政****服务中心将在审查通过当日收到意向竞买人签署的《竞买承诺书》后,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资格后的意向竞买人为竞买人。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拍卖采用无底价增价方式竞拍,价高者得。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拟出让勘查区块现状、地质成矿条件等,评估投资风险,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拟出让勘查区块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储量、品质、勘查开采条件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提出退款、索赔、**勘查开采期限,退还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金额部分)等。 3.出让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部分重叠,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相应承诺书。 4.出让范围与油气探矿权存在部分重叠,竞得人需在办理探矿权登记时提交不影响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书。 5.出让区块涉及**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如有涉水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生生物影响评价专题论证并落实相关渔业**补救措施。 6.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 竞得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应当积极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期间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勘查活动应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7.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及后续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保护和占用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地。竞得人在后续开采时,生产建设规模需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竞得人在后续开采时,需引入钒产业链加工企业,落实下游中高端产业体系布局。 8.竞得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3个月内,按勘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9.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需实名以书面方式向********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提出。联系电话:****:028-****6220。****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028-****2891。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拍卖成交的,竞得人如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共**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相关部门对竞得人开展企业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出让探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得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次成交价仅为探矿权**范围出让收益(金额部分),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 3.《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次拍卖确定的成交价;开采时,每年按照钒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8%缴纳采矿阶段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1.8%)×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本公告在自然**部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公共**交易平台(四****省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 2024年01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