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1)第1号
2010年12月29日,****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34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2.7792公顷。****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县2010年第一批次置换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和位置
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仓子乡仓子村集体耕地1.2182公顷;2号地块拟转用征收下板城镇积**村集体耕地0.1403公顷;3号地块拟转用征收下板城镇大杖子村集体耕地1.4144公顷,拟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据《****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一号地位于**市**县第五区片,区片价格标准为每公顷42万元,土地补偿费为51.164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51.5418万元,补偿费总额为102.7062万元;拟转征土地二号地位于**市**县第一区片,区片价格标准为每公顷120万元,土地补偿费为16.836万元,青苗补偿费为0.1万元,补偿费总额为16.936万元;拟转征土地三号地位于**市**县第一区片,区片价格标准为每公顷120万元,土地补偿费为169.728万元。该批次征地补偿费总额为289.3702万元。依据《****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规定,我县征收农用地,已按照征地区片价的10%,落实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3.77万元。划入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土地纯收益的5%提取,计2.77万元。
四、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告期十天。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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