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270亩耕地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农场270亩耕地招租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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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月10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省**市羊草镇吉庆村南5301-3地号土地中的270亩耕地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租赁权 | 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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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 | 180000.90平方米(270亩) | 租赁期限 | 3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 | 租金递增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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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限 |
| 承租押金 | 50000元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出租(截止2024年3月14日)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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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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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1、出租标的是农业耕地用途,使用性质及区域不得更改地上**,承租方只能在耕地上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禁止在标的土地种草、种树、建房、建大棚、取土等。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地下**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开发。 2、承租方不得将土地转租给他人,或对承租土地设定抵押、质押。 3、承租方必须按有关要求认真落实自然**和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责任,确保生态环境或农业基础设施不遭受破坏。 4、承租方必须按要求进行秋整地,或在合同期满地号秸秆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不能影响下年度正常生产。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租方不得违规点燃秸秆,必须按照规定对所包耕地进行深耕。 6、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拆除一切地上设施,并将所承租土地恢复至本合同签订时的状况,但若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不履行此义务。 7、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承租方须服从征用。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承包期限的承包费。 8、承租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承租方应规范用水、用电、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水电及治安安全等事故,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9、承租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在出租期限内,标的所包含的,符合相关法规及补贴政策的粮食补贴归承租方所有,耕地地力补贴归出租方所有。 11、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2、其他详情以现场实际踏勘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172800元/年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2月12日 | |||||
评估机构 | **银地联合房地产****公司 | |||||
租金底价 | 172800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 | ||||
出租方承诺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常委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5次会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 | |||||
特别 告知 | 1、 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 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交易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3、 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4、 意向承租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附件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接受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6、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7、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标的产权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方须对出租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上传。 | |||||
标的交割 | 1、 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2、 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所发生的水、电、气、热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本公告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出租标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银行账户。 3、 承租方携带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原件留交易机构存档)及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交款票据到交易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领取《交易凭证》。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1、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附件:出租标的图片.zip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李先生:0451-****0181;万女士:0451-****0175 | ||||
监督电话 | 0451-****0259 | |||||
咨询时间 | 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30日(节假日除外) | |||||
单位地址 | **省****岗区长江路28-8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所(www.****.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