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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草铵膦原药扩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4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省化治办《关于进一****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和**市化工产业****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五批4个“一事一议”****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3〕1号)的要求,同意****草铵膦原药****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本项目含氰喷淋废水经高氰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二级破氰+三效蒸发除盐”)预处理,高盐废水经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三效蒸发/MVR除盐”)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真空泵废水、其他废气喷淋废水合并至其他工艺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气浮+微电解+混凝沉淀+酸化+UASB”)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再与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罐区喷淋废水等低浓度废水合并至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水解酸化+A/O+二沉+混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同方盐化****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
21#和22#车间草铵膦生产线产生的脱前馏至溶解含氰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氧化吸收”装置处理;21#车间草铵膦生产线产生的不含氰废气经过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22#车间草铵膦生产线产生的不含氰废气以及乙醇、氯化钠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52#车间精草铵膦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氯化钠、氯化铵加工区域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分别****处理站高盐工艺废水蒸发不凝气、罐区呼吸废气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废水生化装置废气(含污泥干化)一起混合至“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收集处理后的废气混合至“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吸收+RTO+急冷+碱液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35m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5#25m高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氯化氢、硫化氢、氨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执行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甲醇、丙酮、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氯化氢、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C.1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甲醇、丙酮、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过滤废催化剂残渣、定排离心废液、纳滤废液、精馏釜残、废盐、废活性炭、废水处理废盐、废包装袋/桶、废纳滤膜、废水处理污泥、废机油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氯化铵需符合《氯化铵》(GB/T2946-2018)表1合格品要求,乙醇需符合《工业用乙醇》(GB/T6820-2016)表1中95.0%乙醇合格品要求,同时取得相关部门手续的前提下,作为副产品外售;未取得相关手续前,按照固废管理。氯化钠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2022)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评价结果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定向利用可行性评估,评估结论可行后,满足定向利用各项指标要求的氯化钠作为综合利用产物定向销售利用,否则,氯化钠全部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21#车间、22#车间、精草铵膦生产装置区(车间及车间罐区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乙醇氯化钠生产装置区、氯化钠氯化铵生产装置区、废气预处理装置区、罐区三(依托现有)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95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5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办公厅****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3361.973吨,COD≤26.9307吨、SS≤13.34吨、氨氮≤1.3575吨、总氮≤2.3398吨、总磷≤0.1751吨、总氰化物≤0.0452吨、全盐量≤284.3356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77380.4173吨,COD≤101.8246吨、SS≤50.4382吨、氨氮≤5.13282吨、总氮≤8.8467吨、总磷≤0.6621吨、总氰化物≤0.171吨、甲苯≤0.0223吨、氟化物≤1.793吨、氯苯类≤0.067吨、全盐量≤1075.0681吨、二氯乙烷≤0.02吨、苯胺类≤0.067吨、吡啶≤0.13吨、乙酸乙酯≤0.0483吨、环己烷≤1.55吨、锡≤0.00986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991吨、二氧化硫≤0.003吨、氮氧化物≤5.373吨、氯化氢≤1.064吨、氨≤0.443吨、硫化氢≤0.0005吨、氰化氢≤0.077吨、VOCS(包括甲醇、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酮、非甲烷总烃等))≤3.549吨、二噁英≤10.161TEQmg。(无组织):氨≤0.0238吨、硫化氢≤0.0001吨、氯化氢≤0.0989吨、VOCS(包括甲醇、异丙醇、乙酸、丙酮、乙醇、非甲烷总烃等)≤0.747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1542吨、二氧化硫≤10.213吨、氮氧化物≤30.085吨、氯化氢≤4.864吨、氨≤0.549吨、硫化氢≤0.0105吨、氯气≤0.167吨、氰化氢≤0.077吨、氟化氢≤1.158吨、溴化氢≤0.54吨、溴化氰≤0.012吨、溴≤1.145吨、CO≤2.16吨、三氯氧磷≤0.007吨、VOCS(包括三氟三氯乙烷、叔丁醇、贲亭酸甲酯、DMF、甲醇、环化物、异丙醇、二异丙胺、二甲胺、四氢呋喃、联苯醇、酰化物、2,6-二氯甲苯、2-甲基-3-氯联苯、溴苯、领氯甲苯、甲苯、环己烷、乙醇、乙腈、乙酸、氯甲烷、氯乙醇、二氯乙烷、环氧乙烷、丙酮、丙烯醛、苯胺类、硫酸二甲酯、吡啶、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等))≤24.155吨、二噁英≤116.563TEQmg。(无组织):氨≤0.0248吨、烟粉尘≤0.376吨、硫化氢≤0.0001吨、氯化氢≤0.3609吨、VOCS(包括三氟三氯乙烷、叔丁醇、DMF、甲醇、氯化亚砜、异丙醇、甲苯、四氢呋喃、二氯甲苯、溴苯、二异丙胺、环己烷、乙酸、丙酮、乙腈、氯甲烷、乙醇、丙烯醛、环氧乙烷、二氧乙烷、苯胺类、吡啶类、非甲烷总烃等)≤4.683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目****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执法局、****中心、****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