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市****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1-30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服装智能化生产项目(一期) 建设地址 **市**湾产业园C01-05-1地块 建设规模 1幢8层(局部7层)的1#厂房,建筑面积24220.7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2585.56平方米);2#侯工楼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353.44平方米;吊装平台,建筑面积804.4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340.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378.62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43926.26平方米。 合同价格 3618.8479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学院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 **鸿宇建筑与****公司,**市****事务所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中新****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许汉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高峰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文煜,陈梓民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梁丽华 总监理工程师 陈宜忠 合同工期 2023-12-20 ~ 2025-03-30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汕濠质安登[2024]03号;安全监督注册号:汕濠质安登[2024]03号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