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镀膜涂料产业化基地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大南****管理局 |
发证日期: | 2024年01月31日 |
**** | |||
真****基地 | |||
**大**石化工业区南****侧、环海西路东侧 | |||
总建筑面积59429.11㎡平方米 | 合同价格3548.1584 | 万元||
******公司 | |||
******公司 | |||
**** | |||
******公司 | |||
黄鸿宏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潘育谋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耿春江 | ||
蔡玲玲 | 总监理工程师何金林 | ||
2024.****.01 ~ 2026.****.28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质JHJ****002;安全监督注册号:安JHJ****002。该项目原施工单位****集团公司)变更为:(****),原监理单位(******公司)变更为(******公司)。原施工许可证(编号:445********7250199)于2023年11月27日注销,现重新签发。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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