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庭公字〔2024〕26号
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
共同申请人伦氏焕、杨明肯诉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伦氏焕、杨明肯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共同申请人提交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年3月19日前,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应就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16时开庭审理本案,罗梓欢、李秀萍(已注销的东****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鉴于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仲裁院**仲裁庭
2024年1月31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大道571号**经济服务大楼**人****分局1楼;
联系电话:0769-****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伦氏焕、杨明肯;
(2)罗梓欢,****下屋村199号。
(3)李秀萍,****下屋村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