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1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陈蓉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址 | 九所新区**大道北18号 | 联系 电话 | 1733*****505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33***********047 |
经调查,你(单位)在九所新区**大道北18号投资建设的商住楼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内容擅自加层建设。该商住楼于2016年9月份开工建设,2017年7月份完工,基底面积为945㎡,总建筑面积为9910.73㎡(不含地下1层面积1081.65㎡),建筑现状为地下1层、地上10封顶(第2层为隔层),框架结构,已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原规划报建许可的第一层为6.3M高的架空层,实际建设将第1层架空层隔成两层,现第2层为隔层(层高2.2M,建筑面积为693.36㎡)。
根据****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和******公司出具的《预算审核书》,陈求胜商住楼最终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为****8029.30元,工程单价为1585.96元/㎡。
根据****《关于陈蓉商住楼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经核查,陈蓉在九所新区**大道北建设的商住楼项目报建层数为9层,实际建设10层。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范围擅自进行加层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托人询问笔录、****《关于陈蓉商住楼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等证据佐证。
上述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政府所在地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4〕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自然**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一般,裁量基准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确定,商品房价格****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确定。”的规定。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所新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根据工程预算评估价格对违法加建部分(隔层)的商住楼按违法收入予以全部没收,即:(693.36㎡×1585.96元/㎡)=****641.22元;
二、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执法局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执法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