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10、17-1门171门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
**市**区河沿路金泉里10、17-1门171门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
GR2024TJ****280
挂牌价: 337.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2-0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2-21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杨森
联系电话: ****2142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991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资产基本情况
**市**区河沿路金泉里10、17-1门171门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博成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0-23 | ||||||||
****政府****委员会 | 类型备案 | ||||||||
2024-01-12 | |||||||||
321.23 | 账面价值(万元)|||||||||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标的房屋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3、标的房屋面积44.49㎡为计租面积。4、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包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房地产成交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与交易有关的税费。5、《**市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中委估资产的地址为**区河沿路金泉里10、17-1门号171门,《中共****集团****委员会会议纪要》(津华旭班(2023)80号)中记载地址为**区河沿路金泉里17号楼1门101室,根据《情况说明》,此两个地址为同一处地址。 |
标的信息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否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五大道街**道57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刘志明 | 成立日期1996-06-25 | ||||||||||
11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 ||||||||||
911********827454K | 经营规模小型 | ||||||||||
热力规划、设计、开发咨询(不含中介);热力管理;房屋租赁(非住宅)、场地租赁、管道设备安装、供热设施维修、建筑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节能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区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111********083716G | ||||||||||
****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2023-11-30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申请处置(出售)房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2-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2-2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将交易保证金33.73万元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看房联系人:石毅峰 联系电话:176****9057)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⑤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8、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10、本项目标的交易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未考虑转让环节所需发生的税费及手续费,转让环节中因资产转移而发生的增值税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并由最终受让方在交易价款外另行承担;其它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11、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33.73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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