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地图位置
2023-08-28 | ||
5 个工作日 | ||
是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1)个周期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价款支付要求: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交易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根据标的资产和受让方实际情况开具税点为9%的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最终增值税金额以税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受让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范围不超过**国融兴华****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620020号)所列的资产的范围;标的资产受天气,保管条件等因素影响,状态及重量可能收到影响,项目成交后移交的标的资产的外形、状态、重量等以现场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信息公告期内受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完成报名手续则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项目成交后移交的标的资产的外形、状态、重量等以现场为准。 4.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看样核实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5.转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组织看样,意向方需提前预约,联系人:吴肖奇,联系号码:136****3665。 6.根据**国融兴华****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620020号)显示: ①纳入评估范围的木材为产权持有单位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对于木材的树种、年份等参数,本次评估依据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心出具的年龄测定数据报告单及******公司出具的检验说明确定,提请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同时关注执行裁定书、年龄测定数据报告单及检验说明; ②本次评估资产的数量以委托人提供的清单为基础,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阴沉木老料等木材进行了重新称重,对于金丝楠木原木,评估人员依据委托方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数据确定;对于金丝楠木阴沉木,由于其价值量较大,应委托人要求,本次评估未对其进行重新称重,以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的重量为基础,****法院认定均可能存在误差,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③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木材资产均为产权持有单****集团****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根据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0112执恢259-1号),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罗仕江提供的质押物阴沉木1件以人民币128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公司;根据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0112执恢259-3号),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罗仕江提供的质押物阴沉木材头1件、板材阴沉木51件、阴沉木半边料11件、阴沉木大板4件、原木157件、阴沉木老料52件,重量为139.29吨以人民币3,833,260.8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公司; 本次评估范围为木材共272件,包括千年级金丝楠木阴沉木1件、原木157件,阴沉木老料59件、阴沉木半边料11件、阴沉木大板4件、板材39件及阴沉木木材头1件。 评估范围内木材数量与执行裁定书的数量有差异,经与委托方沟通得知,差异为该批木材经历数次移仓造成,本次评估是在委托人申报木材数量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人员对申报的数量进行了必要的复核,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7.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国融兴华****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620020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3GD****106-3+资金用途”。 3.1本项目诚意金、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3.2****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3GD****106-3+资金用途”。 5.1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5.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688****010001 开户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
网络竞价 | ||
是 |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否 | ||
不允许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00.00元。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银行转账 | ||
****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集团****公司 | |||
**省**市**区**路21****广场2****中心26楼 | |||
** | 注册资本(万元)33,025.738700人民币 |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公司 | ||
914********1299283 | 经营规模中型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直辖市、****国资委监管 | |||
**省 | |||
****集团有限公司 | |||
****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2023-06-27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处置广物物产一批金丝楠木的批复 |
王先生 | |
020-****0170 | |
****中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市天**路28****广场中座7楼 | |
https://www.****.com/;https://www.****.cn/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