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2月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4日-2024年2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033;Email:****@163.com。
通讯地址:**市翔宇中道150****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6000吨二甲戊灵技改项目 | ****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经一路西侧、纬五**侧、纬七**侧 | **** | 本项目利用现有的车间三,购置配酸釜、配胺釜、成盐釜、硝化釜、成盐萃取混合器、确化混合器、硝化K洗釜、脱亚硝釜、盐酸回收釜、冷凝器、分汽缸、冷水机组、尾气吸收装置、DCS控制系统等生产及辅助设备198台(套)。项目建设后可形成年产二甲戊灵6000吨的生产能力。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年6月15日,****公司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3年10月12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公司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25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4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在拟建项目周边(企业门口)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4年1月18日,****公司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高盐废水经现有物化系统(处理工艺:酸析除焦+铁碳还原+芬顿氧化+中和絮凝沉淀+四效蒸发)预处理,低盐废水(难****处理站物化系统(处理工艺:酸析除焦+铁碳还原+芬顿氧化+中和絮凝沉淀)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生活污水、软水制备系统废****处理站生化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池+水解酸化+缺氧/好氧+二沉+混凝+三沉+臭氧脱色+水解酸化+厌氧/好氧+二沉+缺氧+接触氧化+二沉+混沉+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处理厂。 2、本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 车间三配胺、成盐、成盐分离、硝化、配酸、硝化冷凝、硝化分离、硝化水洗、硝化碱洗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二级冷凝+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其他工艺废气混合至“四级碱洗+除雾器+二级树脂吸附/解吸”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车间七分子精馏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四级碱洗+除雾器+活性炭纤维吸附/解吸+三级活性炭吸附/解吸”装置处理,切片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罐区、污水处理站、危废库、危废暂存库、废母液蒸发系统、化验室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现有“二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甲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其他”指标)、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硫化氢、氨、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雾、甲醇)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C.1排放限制;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液、分子精馏废物、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罐灌装废液、酸析除焦废物、废盐、废母液浓缩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劳保用品、化验废液、废润滑油、废保温材料、废树脂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为未沾染化学品的包装材料,收集后委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车间三、罐区、仓库、药剂库、污水处理站及收集管道、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化验室、危废暂存库、危废库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2座1000 m3的事故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厂界外10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