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北部湾****公司
地 址: **市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龙晓敏
委托代理人: 陆中娇 电话: 152****4103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北部湾****公司
地址:**市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 邮编:530000
联系人:陆中娇 联系电话:152****4103
联系电话:189****4958
授权代表:陆中娇
联系电话:152****4103
地址:**市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 邮编:530000
质疑人邮寄提交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电发光组设备)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02月02日收悉,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并经组织审查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结果为报价无效,无效理由:投标人报价过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在规定时间只提供了报价说明。没有提交厂家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作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我司于投标期间已按规定的时间2024年01月30日16时28分前在线递交了报价澄清说明,根据厂家在其他同等级省、市、自治区同等级医疗单位的相近的中标记录(后附有中标合同),同时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并未明确需厂家具体的证明材料。
我司是**区内专业医疗行业供应及服务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物流及配送、医院集约化供应链等服务。****,且前经营配送的品规6000余种,还获得《纳税信用“4连A企业”证书》。我司是**亚****公司(股票代码:688575)总代理,所有产品都是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生产检查合格的产品,目前**该品牌客户超过80家,其中超过20家三甲客户。充分说明我司有实力能满足采购方服务需求,因此我司不能接受没有法律依据的废标结论。
法律依据:根据202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修订【全文】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经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要求及厂家政策,不存在投标价低于成本问题,投标价格可履行采购方采购要求。
质疑事项1答复:
****政府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质疑人投标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电发光组设备),项目采购最高限价为****000元,质疑人投标货物名称:全自动免疫分析仪,货物规格型号:iFlash3000-G,单价600元/台,总价3000元。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及招标文件第四章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委员会要求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质疑人在有效时间内于2024年01月30日16时28分前在线递交了报价****医院项目采购合同。****委员会审核后认为:质疑人在报价澄清说明中表述价格低的理由是厂家因招标人的影响力,给到质疑人特殊的仪器政策,但未提供与此政策相关的任何证明材料;质疑人递交****医院项目采购合同与本项目无关,不能等同于证明质疑人报价是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书面说明材料;本项目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必须包含“(1)货物的价格;(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3)其他:货物的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4)投标人在固定总价中必须考虑各种风险费用。”,质疑人澄清说明中只针对货物的价格,不包含其他费用的组成,会影响到项目的诚信履约。因此,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认为,质疑人提供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特此答复。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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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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