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16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26 |
出租底价 | 6868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林先生 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2327 0571-****5594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11、13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11、13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848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8.86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15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15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 **市不动产权第****852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9.87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17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17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854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5.5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19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1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853 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6.46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21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21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850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1.1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23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23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 **市不动产权第****851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9.72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宣路3号、5号、7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宣路3号、5号、7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 **市不动产权第****849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17.86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所示,本次租赁房屋确权不发证,权利人为**市****指挥部,****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实施方案》(西政办[2016]98号),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集团有限公司,后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与出租方2023年11月20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次租赁房屋由出租方负责租赁运营,成交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相关租赁合同。 2、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所示,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紫宣路15号等7处房屋,用途为商服用地/配套公建,以上7处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招租,总建筑面积为729.37平方米,租赁面积系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868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729.37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4个月,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4个月(免租期仅限于承租方用作装修之目的,免租期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期。免租期仅减免租金,免租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首年租金不变,第2年起,每2年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办公,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不得经营有污染、噪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所示,本次租赁房屋为保障性**工程配套公建用房,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5)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承包等均视为转租)。(6)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约定为准。3、房屋交付: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交接文件上签字。出租方将空置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空置房屋交接完毕,交付日为本次租赁权的起租日。(2)如承租方未按出租方通知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即为起租日。(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吴经理 | 联系电话 | 158****257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