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的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执法局
委托事项及要求:
1、 依据《**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委 托单位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 罚工作委托给受托单位负责实施。
2、 委托单位授权给受托单位使用“****养犬管理专用章”用于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受托单位不得将专用章用于其他无关事项。
3、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实施。
4、 受托单位应当依法规范执行养犬登记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定期将涉及养犬准养登记相关行政处罚数量抄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开展养犬准养登记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 并对受托单位养犬准养登记相关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 受托单位不得将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6、本次委托期限为一年(2024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止),到期前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续办委托手续。
特此公告!
****执法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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