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启鸿真空镀膜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202****1147 |
项目名称 | ****(迁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省**市凤岗镇碧湖路 27 号 2 栋 501 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市凤岗飞鸿真空镀膜厂(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省**市**市凤岗镇塘沥村(北纬22°43'24.34",东经114°9'17.32"),主要从事塑胶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五金制品30吨。 项目于2003年12****大学****学院编制了《**市凤岗飞鸿真空镀膜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4年1月5****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2004〕16号。项目环保处理设施(喷涂废气)于2012年7月18****保护局凤岗分局验收通过,验收文号:东环建(凤)〔2012〕118号。 项目于2014年2月委托****编制了《**市凤岗飞鸿真空镀膜厂(第一次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4年4月16****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审批文号:东环建(凤)〔2014〕155号。项目于2014年7月31日取得了《**市凤岗飞鸿真空镀膜厂(第一次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完成了废水、废气、噪声方面的验收。验收意见文号:东环建(凤)〔2014〕329号。 项目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获得《关于**市凤岗飞鸿真空镀膜厂变更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批复》,文号:东环建(凤)〔2014〕512号。企业名称由**市凤岗飞鸿真空镀膜厂变更为****,企业法人由林进飞变更为李彬茂。 项目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固定污染源登记,登记编号为****。 现由于发展需要,项目拟进行迁改扩建,搬迁至**省**市凤岗镇碧湖路27号2栋501室(北纬22°43'48.428" ,东经 114°8'43.749"),项目迁改扩建后原有产品种类由五金、塑料制品变更为仅加工塑料制品,塑料制品增加产量,并增加相应原辅材料及生产设备。 项目本次迁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为1500m2,建筑面积为1500m2,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制品5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底漆、中漆、面漆喷涂、UV固化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采用集气罩和密闭管道点对点方式收集废气,然后引至两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通过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水喷淋废水和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石马河流域外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然后引至东****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无夜间生产。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北、东、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dB(A)】,西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70dB(A)】,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漆渣、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抹布和手套、废原料桶、喷枪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2-09 |
联系人 | ****环境局凤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6660 |
通讯地址 | **市凤岗镇三联村三联路88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原料用量与产能不匹配,废气设计风量合理性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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