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织)责改字〔2024〕2号
毕环(织)责改字〔2(略)
时间:(略)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织)责改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清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88
我局于2024(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搅拌站项目于2023年7月22日开始建设,2023年11月初建成,场地建安装有混凝土搅拌设备、钢制大棚和沉淀池等设施设备,你公(略)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略)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搅拌站的使用,并限期于(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手续的办理。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略),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略)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略)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