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2.58765公顷 | 宗地坐落: | **军工路、西至规划白洋淀路、北至长阳路 | ||
年限: | 70年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住房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375805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风貌旧改地块)宗地用途为Rr2、Rr3(Rr2中可混合一定比例的Rr1功能,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其他要求如下:1、保障房配建要求。(1)配建不低于住宅地上计容建筑总面积5%(2587.65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和设施配备需达到公共租赁房直接供应的要求,具体内容及要求以住房保障机构审定为准,建成后成套无偿移交给**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2)根据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文,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不低于4283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2、风貌保护要求。(1)出让地块内应成片保护空间肌理格局,需结合实施方案确定肌理保护范围,肌理保护范围占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边界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肌理保护范围内,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5%,建筑高度按檐口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整体控制为12米,局部确需提高的不得超过15米,并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肌理保护范围属于“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用地”范畴。(2)出让地块内历史建筑保护更新规模不小于1.74万平方米。(3)文物保护点可结合所在规划地块的建设开发予以保护更新,应按照《**市文物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并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方案为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结合实施方案进行细化甄别,采取保护修缮、保留改造、更新改建等保护更新方式,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道路红线内的历史建筑结合出让地块规划管理阶段方案统筹考虑。(4)肌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以经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委员会论证后,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3、文物保护要求:(1)地块内有1栋**区文物建筑:****纱厂高级职员住宅3号住宅(**路2767弄职一弄9号),建筑面积约196㎡,实际使用人(受让人)应按区文旅局的审定方案出资修缮。(2)依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等相关规定,若该地块产权出售或股权转让时,该文保点须由国有企业承接。(3)依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以及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周边建筑拆除以及后续管理中,需做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文物保护的义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区文旅局备案。若有相关工程涉及文物建筑,必须向区文旅局进行项目申报。4、绿化建设要求。本地块配套绿地率不少于 15%,建设标准每平米不低于1000 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5、装配式建筑建设及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涉及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执行,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6、绿色建筑标准。在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沪建建材〔2021〕694号文),并取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
二、公示期:2024年02月20日 至 2024年02月24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区**路800号2号楼
邮政编码:200090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21****2093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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