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一、征收项目名称
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
二、征收目的
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三、征收范围
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24年1月12日《****人民政府关于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四、征收部门
**市**区国有土****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七、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的次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
八、相关事项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附件2024年2月21日
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市城****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功能落后,配套设施匮乏。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中华路片区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为**市**区国有土****办公室,实施单位为****。
四、征收签约期限
****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贴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2.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价值相近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1.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安置地点。安置地点为**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3.安置原则。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以使用性质相同、价值相近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安置****管理部门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
4.产权调换补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评估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它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搬迁补偿按1500元/户﹒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计发一次搬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计发两次搬迁补偿。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5%/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助额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至安置房交付后第三个月止(含第三个月)。
3.附属物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元/户,电:10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有线电视:1300元/户),涉及特殊水、电、燃气设施的,按实际安装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按各行业收费标准自行承担安置房配套设施的安装费用。
5.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土地有偿使用权补偿。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空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7.用于经营部分房屋补偿。权属证书载明使用性质为其他非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经营部分房屋在原其他非住宅评估价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偿。
8.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有抵押、被查封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告知征收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被征收人未如实告知征收部门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积极配合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
(四)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