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型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8万吨/年,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省:中型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8万吨/年,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为贯彻落实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登记,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出让程序
(一)已设采矿权扩大深部或上部**范围
1.拟扩大**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矿产**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等材料。
(2)县级初核(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部门参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市级自然**部门核查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中“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为原采矿权相关情况),转报市级自然**部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县级自然**部门的核查意见、矿产**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市级自然**部门的审查意见、矿产**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①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格式见附件2)。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文物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③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和部门反馈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④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
(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①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确定起始价;签订《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②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编制《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厅矿业权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
2.拟扩大**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完成深部或上部勘查工作后,协议出让采矿权。
(1)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
(2)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向省厅提交矿产**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3)矿产**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后,按照以上“一(一)1”条协议出让程序,办理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扩大**范围协议出让手续。
(二)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包含周边、零星分散**
1.拟扩大**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矿产**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等材料。
落实《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协议出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的**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同一矿体分属两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通过推动不同开采主体整合重组方式配置夹缝**。
(2)县级初审(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部门就采矿权人协议出让申请是否符合矿产**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矿产**,划定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部门,申报材料包括县级自然**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水务)、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意见,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市级自然**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①专家组审查。组织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②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格式见附件2)。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文物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④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⑤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
(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①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确定起始价;签订《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②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编制《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厅矿业权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
2.拟扩大**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部门提交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①申请界外普查探矿权的,可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异常为依据;以原有采矿权矿体外推(就矿找矿)为依据;以一定的矿化线索,如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矿化蚀变现象为依据;②申请界外详查/勘探探矿权的,应以评审通过的普查/详查报告为依据。
协议出让探矿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同一矿体分属两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通过推动不同开采主体整合重组方式配置夹缝**。
(2)县级初审(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部门就是否符合矿产**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划定的勘查区块是否符合规定,区块范围以往地质勘查成果依据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部门,申报材料包括县级自然**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
(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水务)、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意见,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市级自然**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
(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①专家组审查。组织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②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格式见附件2)。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文物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④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⑤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
(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①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确定探矿权起始价(成交价);签订《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4)。②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探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4)。
(三)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
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协议出让范围限制在相邻矿业权之间350米以内(含350米)。
相邻矿业权包含已设采矿权的,按照以上“一(二)1、2”条规定的相关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办理夹缝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手续。相邻矿业权均为探矿权,按照“一(二)2”条规定的相关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办理夹缝区域探矿权协议出让手续。
以上(一)(二)(三)类协议出让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二、矿业权登记程序
(一)采矿权扩大**范围(包括深部或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扩大**范围,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采矿权之间夹缝区域)
1.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合同》后,编制相关报告/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2.报告/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厅门户网站公开的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登记发证。
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的,相邻矿业权均为采矿权的,整体圈定**范围,按照以上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同时注销其他采矿权;相邻矿业权为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夹缝区域与相邻采矿权整体圈定**范围,按照以上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
(二)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勘查探矿权
1.采矿权人凭借《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2.《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登记发证。
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的,相邻矿业权均为采矿权的,按照以上探矿权新立登记程序,夹缝区域单独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夹缝区域相邻矿业权包含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登记程序,办理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
三、审查内容及依据
(一)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矿产**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一(一)1”“二(四)1”。
(二)内容: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二”。
(三)内容:除特定情形外,申请勘查开采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
依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四(十一)”。
(四)内容:属于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的,矿业权之间夹缝距离350米以内(含350米);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的**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
依据:《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二”。
(五)内容: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依据:《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六)内容: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依据:《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七)内容:涉外申请项目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条、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52号);《****办公厅 中国人民**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关于外商投资矿产******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八)内容: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依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1)(9)”。
(九)内容:申请范围不在文物保护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规定范围,矿山铁路专用线除外。
依据:《**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79号公告)“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五(十九)”。
(十)内容: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依据:《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9)”。
(十一)内容:一个采矿许可证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原国土**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确定的中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其中钼矿和萤石矿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钼矿不低于50万吨/年,萤石不低于8万吨/年 ), 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依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一(三)”;****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46号)“三(四)”。
(十二)内容:采矿权扩大**范围**储****煤矿山、****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依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三)1”。
(十三)内容:申请采矿权扩大**范围,范围划定应根据**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
依据:《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十二条;《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三)2”。
(十四)内容:**范围无权属争议。
依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9)”。
(十五)内容:原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未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国土**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三十一条。
(十六)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依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信息化建设,建设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审查审批系统,推进审查审批到档案管理全流程电子化,****机关、受委托相关机构、****门等数据的实时共享。
(二)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申报卷宗、相关处局和单位审查及征求意见文件、审定的报告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公告公示文件、出让合同、颁证通知书、矿业权证书等均应按规定归档。
(三)国家、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非金属露天矿山实行“横切”式开采需调整**范围标高的,可参照执行。雄**区及其他具有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市、县相关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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