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略)) 工 程 名 称: (略)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略) 发 包 人: (略) 设 计 人: (略) 签 订 日 期: (略) 发包人:(略) 设计人:(略)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市纬三路北侧)(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涉及项目的设计(略) 2.1设计内容 A.规划方案设计: (一)上会设计内容(包括专家会(略)):(1)现状图(2)规划(略)(3)**分析报告(略)(4)彩色效果图,包含鸟瞰,沿街,夜景,单体透视等;(5)道路分析图;(6)竖向(略)(7)消防分析图;(8)给排水规划图;(9)管线综合图;(10)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图;(11)单体平面;(12)材质专项表达;(13)规划局要求的其它技术资料及图纸。 (二)设计(略): (1)设计深度: 规划设计深度满足规划局对专家会、规办会及规委会的要求,总平方案需要两个,建筑方案不少于二套。 (2)成果数量:
B.施工图设计: (一)单体报批设计内容: (1)深化方(略),要求与施工图完(略)(2)设计说明;(3)面积核定单;(4)海绵城市设计;(5)综合管网及给水、雨污水报规图;(6)竖向分析图。(7)景观设计图 (二)施工(略): (1)建筑设计。(2)结构设计。(3)水暖电设计。(含智能弱电系统路由设计)。(4)外网设计。(5)绿建设计(含自评估报告)。(6)景观设计图 (三)设计成果深度及要求: (1)设计深度: 单体报(略)。 施工(略)纸的深度要求。 (2)成果数量:
2.2 A.本合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的规模、设计费等见下表。
B.本合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规模、设计费等见下表。
C.本合同勘察费等见下表。
备注:上述勘察费72030元是基于勘察一次性进场考虑的。限于场地环(略),需要(略),按照每超出1次,勘察费增加1000元,因此合同总价(略)(如后期意外情况出现三次进场不再调整勘察总价)。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略)。
说明:施工图及勘察费用按照实际设计及勘察规模收费。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发(略):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略),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略),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略)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5.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略),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略),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略),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5.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略),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略)。 5.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略) 5.2.3建筑主体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5.2.4设计人按本(略)交付资料及文件。 5.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略),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2.6设计人应保(略),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略),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5.2.7施工过程中(略),设计人应在工作时间24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略)。发包人的上级或设(略)停缓建,发包(略).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6.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6.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略)。 6.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其他 7.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略)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略)。 7.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略)。 7.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7本(略),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7.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9非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暂停一年以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时,合同内容是否变更甲乙双方须协商解决。 7.10(略),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略)。 发包人名称: (略)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地 址: (略) 电 话: (略) 传 真: (略) 开户银行: (略)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