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索引号 | **** | 分类 |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09 |
| 文号 | 宿环罚字〔2024〕(4)14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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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3724X0
法定代表人:张天毅
地 址:****工业园区尚湖**侧沙家浜路东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开展“两治一提升”专项检查,****酒厂(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了年产500吨白酒搬迁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勾兑项目,但你公司进行酿造生产,与实际不符。酿造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且未批先建超过2年,环保治污设施未建成、未验收。
2. ****公司实际生产工艺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废水经****园区管网,企业****管委会证明。
你公司问题1为未验先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你公司问题2为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营业执照(变更材料)复印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执法证复印件;8.其他。
我局于1月19****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3号),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14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2-1》,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处罚款肆拾万元,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分行
户 名:****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015****023444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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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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