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六户地镇2024年5.7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数字化标段异议回复
1、质疑事项1:第三章 评标办法二、详细评审(二)商务部分1、企业实力(2)近3年中,成果课题获得农业农村部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优秀项目推介的得4分。作为评分因素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提出质疑的依据和理由:****信息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开展 2023年智慧农业典型案例和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征集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23年5月,每两年举办此类征集和推介一次(只是推介行为),其对于产品本身不具有专业认证和测试说明,因此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排斥了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近3年中成果课题获得农业农村部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优秀项目推介,说明该项目技术及设备经过大面积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的要求。而获得该项目推介的企业有几百家,能够满足市场充分竞争的要求。且该评审条款仅作为加分项,并非资格否定项,不属于强制性要求,即使投标单位未获得项目推介,依然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因此该条款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嫌疑,质疑不成立。
2、质疑事项2:第三章 评标办法二、详细评审(二)商务部分1、企业实力(3)投标企业或智能化设备授权商核心设备取得工信部下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得4分。作为评分因素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提出质疑的依据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选项排斥了没有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产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所招标的核心设备电动球阀,是采用无线通信的控制方式,所以该设备应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标准要求,且该项仅作为加分项,有则得分没有不得分,并非资格否定项,符合招投标活动“择优”的原则,因此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嫌疑,质疑不成立。
3、质疑事项3:第三章 评标办法二、详细评审(二)商务部分1、企业实力(5)投标企业或智能化设备授权商田间无线灌溉阀门设备获得国家认证的机构出具的电磁兼容性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提出质疑的依据和理由:我们查阅了国内相关资料和信息显示,在农业领域,针对任何一项应用设备中,行业和项目案例中都没有该项必须的要求和条件,该电磁兼容性检验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设备及其各单元必须满足的电磁兼容工作特性,国际有关机构、各国政府和**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电磁兼容性标准。标准对设备电磁****。电磁兼容性标准是进行电磁兼容性设计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电磁兼容性试验的依据,因为试验项目、测试方法和极限值等都是标准给定的”也就说明产品只要符合企业标准或国标都是在市场方面适用的!更何况这些设备都是适用三大电信运营商的电磁标准要求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因此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特定排斥了一些企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投标企业或智能化设备授权商田间无线灌溉阀门设备获得国家认证的机构出具的电磁兼容性检验检测报告,所引用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且该评审条款为满足即加分项而非资格否定项,也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只需综合实力较强依然存在中标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项目需求的技术要求,故此评标条款设置合法合规,不存在排他性,此质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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