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
你单位提交的《****二矿关于办理生产能力810万吨/****煤厂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华阳股份二发〔2023〕30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二矿生产能力810万吨/****煤厂项目位于**市**桃南西街,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112****5097),**面积43.9294km2。****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08〕519****二矿生产能力为810万吨/年,****集团****公司以阳煤选字〔2020〕427****煤厂生产能力为810万吨/年。
2018年12月17日,****水利厅****集团****公司(即****)延续取水许可证(编号****),许可取水量744.4万m3/a,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有效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7日。该取水许可证为****包括二矿在内的10家企业取水量(不含自来水取水量),其中二矿生产能力810万吨/年矿井项目取水水源为矿坑水、地下水和自来水,核定取水量261.63万m3/a(含生产取水量184.98万m3/a、生活取水量76.65万m3/a)。现因项目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等发生变化,为加强取用水管理,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该项目取水许可。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阳****公司自来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77.3万m3/a(含煤矿166.2万m3/a、选煤厂11.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34.9万m3/a(含煤矿126.0万m3/a、选煤厂8.9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42.4万m3/a(含煤矿40.2万m3/a、选煤厂2.2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不计入取水许可证水量。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主****处理站出水口(坐标:东经113°31′11.94″,北纬 37°52′11.34″)和北****处理站出水口(坐标:东经113°29′15.31″,北纬37°49′10.98″),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主井工业场地小南坑配水站接入口(坐标:东经113°31′27.84″,北纬37°52′19.02″)。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867)
附件:****二矿生产能力810万吨/****煤厂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1月8日
附件
****二矿生产能力810万吨/****煤厂项目水**论证
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二矿委托****编制完成了《****二矿生产能力810万吨/****煤厂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3年11月21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二矿生产能力810万吨/****煤厂项目位于**市**桃南西街,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112****5097),**面积43.9294km2。****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08〕519****二矿生产能力为810万吨/年,****集团****公司以阳煤选字〔2020〕427****煤厂生产能力为810万吨/年。该项目已建成投产。
二、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177.3万m3/a(煤矿166.2万m3/a、选煤厂11.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34.9万m3/a(煤矿126.0万m3/a、选煤厂8.9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42.4万m3/a(煤矿40.2万m3/a、选煤厂2.2万m3/a)。采煤综合取水指标0.205m3/t,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69.8L/p﹒d;选煤综合取水指标0.014m3/t,职工生活用水指标87.6L/p﹒d,均符合《**省用水定额》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阳****公司自来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根据该矿现状涌水量,预测达产后矿坑涌水量149.9万m3/a,处理损失按10%计,可利用量为134.9万m3/a,可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134.9万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应修建一定容量的供水调蓄池。
六、根据阳****管理局为阳****公司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C140303G2021-0005),许可取水量170万m3/a,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在满足居民生活及其他生活用水后,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42.4万m3/a的需求。
七、该项目矿坑水取水口位于主****处理站出水口,坐标:东经113°31′11.94″,北纬 37°52′11.34″;北****处理站出水口,坐标:东经113°29′15.31″,北纬37°49′10.98″。自来水取水口位于主井工业场地小南坑配水站接入口,坐标:东经113°31′27.84″,北纬37°52′19.02″。
八、该项目处理后的矿坑水除总氮、挥发酚外,其余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阳****公司自来水水质各检测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活用水水源。
九、该项目矿坑涌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洗浴、洗衣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回用,不得外排;其余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十、该项目产生的矸石应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至矸石场处置。矸石场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洪和防护措施,底部和边坡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危废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十一、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共有6个村庄,煤矿开采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十二、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安装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生活取水水源为阳****公司自来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177.3万m3/a(矿坑水134.9万m3/a、自来水42.4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