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代码:330****09015GB00658),位于天凝镇洪福村,根据项目联审会议纪要精神,需对该项目规划条件向社会进行变更公告,现将该规划条件变更意向向社会公示。 具体调整如下: 1、绿地率:由“不小于20%”调整为“不小于10%”; 2、建筑高度:由“不小于20米”调整为“不大于36米”; 3、根据现行规划、要求增加规划条件要求。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3日--2024年3月4日 公示方式:****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页。 意见反馈:如有意见建议,请来****规划局反映。 反馈电话: ****3305
拟规划条件 (宗地代码:330****09015GB00658) 一、地块概况 1、用地位置:天凝镇洪福村。 2、用地面积:约3.8117公顷,以实测为准。 二、用地性质:工业用地(M2)。 三、技术经济指标 1、建筑密度:不大于60%; 2、容积率:不小于0.4; 3、绿地率:不小于10%; 4、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 四、交通组织 1、机动车主要出入口方位:南侧 2、停车配建要求:机动车位不小于0.3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不小于0.6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规划设计要求 1、满足自身及周边建筑物的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防震、气象、安全等规范要求。 2、建筑物退让红线(边界)要求:南侧后退红线10米以上,其余侧后退红线5米以上。 3、建筑景观设计要求:建筑色彩依据《**省工业建筑色彩设计技术导则(试行)》文件执行,建筑风格、体量等要与相邻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建筑新颖、美观、有时代特色。 4、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内竖向标高,并宜与周边道路路面标高相衔接。 六、其他专业部门的要求 1、海绵城市、人防、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电、通讯(含5G通信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请事先与相关部门联系,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3、人防工程依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20〕34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3.1工业生产企业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同一建设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魏塘街道、罗星街道、开发区(**街道)范围内20000平方米,其他各镇范围内25000平方米),无需建设防空地下室; 3.2不满足第1点要求的,人防工程依法结建标准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人防工程区域内机动车位净面积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人防总建筑面积的25%,人防空间不计入地下车位的折算比例,布局上应相对独立、集中; 3.3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防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按要求结建的人防工程(包括独享的口部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政府指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进行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先签订《人防工程建设监管协议》。 4、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善政发〔2018〕112号)的内容予以实施。工业项目里的民用建筑,应≥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5、工业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应严格按照《**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2019)等文件,合理设置四分类垃圾投放设施设备。 6、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相关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严格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本部分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其他要求 1、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3年度修订版),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2、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中心等设施。 3、地块内现有的工程管线设施应与相关部门衔接,无法迁移的必须做好保护工作。 4、地块内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业主单位须持本规划条件,委托相应级工程设计资质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 6、本规划条件是规划建筑方案审核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壹年。逾期未取得土地的,自行失效。 7、本规划条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12024YG****499号]附件,原规划条件作废。 8、未尽事宜应以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文件及《**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县天凝镇镇区JS-TN-C1-01、JS-TN-C1-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