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略) 甲 方:(略) 乙 方:(略) (略) 水利工(略) 委托人:(略) 监理人:(略) 项目编号:(略) 合同名称: **县老漳河、西**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监理合同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略)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县老漳河、西**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县老漳河、西**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监理 2、建设地点:(略) 3、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略) 4、工期:计划工期: 31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略),竣工日期: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县老漳河、西**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监理 2、监理项目内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及本工程附属工程施工的全部监理工程。 3、监理项目总投资: (略) 4、监理阶段: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项目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略) 2、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止。 四、总监理工程师:丁伏海 监理注册工程师 (略) 。 五、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略) 六、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 财政评审金额的0.795%,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七、监理(略)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略)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八、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陆 份,委托人执 叁 份,监理人执 叁 份。 委托人: (略) (盖章) 监理人: (略)(盖章) 地址:**县建设北大街95号 地址:**市香坊区三合路51号 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 开户银行:**银行公滨 路支行 账号:(略) 账号:(略) 电话: (略) 签订地点: (略) 签订时间: (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略),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略):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略),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略),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略)。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略),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略)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略),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略)。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略),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略),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略)。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略)。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略),有下列情(略),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略)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略),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略)。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略)。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略) 1、工程招(略) 2、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略)); 4、本工程(略)。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条当监理(略),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工程质量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2、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安排。 3、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及合同附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4、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委派监理人员;或者委派的监理人员不及时到岗;或者不配合委托人正常工作; 5、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失职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6、总监(略) 60%的,或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出勤率小于80%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条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四条(略)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监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及时支付的。 委托(略) 第四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第五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 3 天;变更文件 14 天。 第六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略) 第七条委托人不为监理人指定检验、试验单位,由监理人按水利相关要求确定检验、试验单位,报委托人备案,检验、试验费用包含在监理费中。 第八条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费用摊入服务酬金。 监理人的义务 第九(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项目监理。 第十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十一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按有关(略)。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略)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略),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十四条在本工程各阶段验收后28日内,将本工程所有监理资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完整,移送委托人,如因监理人原因不能按时移送,按照每天500元进行处罚,最多不超合同价的3%。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略): (1)监理费根(略),工程进度款(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最高付至财政评审金额的90%,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100%。质保金为工程审定金额的3%,由中标人在最后一次工程款支付前向招标人交纳质保金,自竣工验收(略)。 (2)在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委托人检(略),提交完整(略),30 日内结清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支付方式为:(略) 第十六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本工程为费率价格,不存在监理外酬金问题。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略)。 违约金:(略) 第十八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略) 第十九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略) 未经委托人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可与监理人解除合同,同时监理(略)。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略) 其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