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废旧及淘汰物资--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 |
****所持废旧及淘汰物资--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 | ||||
**** | 转让底价2,300 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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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2-27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4-03-11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所持废旧及淘汰物资--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包括Φ250mm、Φ400mm、Φ630mm等型号规格,预估重量 110 吨。 2、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50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标的查看联系方式:李先生 134****2595 陈先生 158****6259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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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元/吨 | ||||||||||||||||||||||||||||||||||||||||||||||||||||||||||
一次性 | ||||||||||||||||||||||||||||||||||||||||||||||||||||||||||
一、本次交易通过****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让方确认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预估交易价款。 | ||||||||||||||||||||||||||||||||||||||||||||||||||||||||||
1.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1. 本次转让标的为****所持废旧及淘汰物资--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存放于**省**市**县乐义乡****工业广场。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已由彩带打围,本次仅转让彩带范围内的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按现状进行整体转让,意向受让方必须整体受让方彩带打围范围内的所有PVC 聚氯乙烯瓦斯抽放管。 2. 意向受让方竞得标的后不得在资产交割时以资产状况、品质为由,对价款提出异议,风险自行承担。****及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了解标的状况、核算成本后参与交易。看货时必须服从转让方人员的现场管理和安排,看货时不得随意触碰相关设备,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看货人自行负责,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3. 关于税费的约定:本次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交易成功后,转让方按照国家相关现行规定开具发票,增值税开票税率13%。 4. 转让标的以单价挂牌,以“吨”为计量单位进行称重和计价,《产权交易合同》暂按预估重量110吨乘以最终成交单价计算预估交易价款和预估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预估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部分预估交易价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补足剩余预估交易价款。 5.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公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并同意其条款。履约保证金按照4万元收取。转让方确认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期完成交易价款支付、资产(包括交付资产以及产生的垃圾)搬离、运输、清场且无安全事故及损失的情况下,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提出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后全额无息原渠道退回。 6. 关于交付地点及交付时间的约定: (1)交付地点为:**省**市**县乐义乡****工业广场及井口。 (2)转让方应在受让方足额支付预估交易价款的次日起开始向受让方交付转让标的。转让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知受让方具体交付时间以及交付批次,转让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QQ。 (3)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通知要求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交付、装卸、搬运,并应在收到转让方交付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装卸、搬运工作。 (4)若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交付通知之日10个日历日内未完成交付、装卸、搬运,受让方应按照500元人民币/天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保管费用,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保管费用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和预估交易价款中扣除。 (5)若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交付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仍未完成交付、装卸、搬运工作,则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对剩余标的自行处理并有权书面来函告知西南联交所将受让方支付的预估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让方书面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预估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特别提示:在交付过程中,废旧资产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极端波动,受让方不得以价格波动为由要求调整交易价格、或要求转让方提前交付资产。 7. 关于转、受让方现场代表的约定:转、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转、受让方现场代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转、受让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转让标的现场查验、交付、称重确认工作。转、受让方完全认可其现场代表对标的质量和交付重量签署的确认文件。 8. 关于标的查验和称重标准的约定:受让方根据交付通知到达交付现场并查验该批次转让标的后,就视为转让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查验交付后转让标的称重以转让方地磅计量为准,受让方不得要求自行称重。转让方承诺其提供的地磅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标准,并可配合受让方进行检查。每批次称重后,转、受让方双方现场代表共同在转让方出库单上签字确认该批次重量。 9. 关于价款结算的约定: (1)转让标的完成交付后,转、受让双方应书面来函告知西南联交所该资产包的最终交付重量以及最终实际交易价款,最终实际交易价款与受让方支付的预估交易价款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处理,若受让方支付的预估交易价款大于最终实际交易价款,则多余部分由****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若预估交易价款小于最终实际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完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若转让标的完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转让方书面来函告知西南联交所资产包的最终交付重量以及最终实际交易价款,则视为受让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来函告知西南联交所最终交付重量以及最终实际交易价款(书面来函中应附上转、受让方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库单,出库单上应载明标的重量。) (2)****在收到转、受让双方或者依前款约定转让方单方面确认最终交付重量及最终实际交易价款的函件并且受让方补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如需补充的情况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受让方未按时补足交易价款,西南联交所应将受让方已支付的部分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对应未补足部分。 (4)转、受让方双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按最终实际交易价款金额计算。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与其已支付的预估交易服务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处理,若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估交易服务费大于实际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则多余部分由****在结算交易价款时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若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估交易服务费小于实际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在完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若受让方未按时补足,西南联交所有权在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由此导致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可由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对应部分。 10. 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搬离、运输、清场等工作,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管理规定、出入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转让方可协助办理。受让方在施工、搬离、清场、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除)卸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受让方施工、搬离、清场、办证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资产运输、证件办理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申报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资产搬离过程中所需运输车辆、起重机械、道路协调、人工等均由受让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作业过程中需接受转让方的工程监督管理,受让方需听从转让方的安排。不得对本次转让资产范围外的资产进行损坏或搬离。 (3)装卸、搬运现场需做好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受让方自资产交付之时起,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处置受让标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自行办理,涉及的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 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标的物所有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意向受让方若成功竞得标的后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标的的相关权利在实现上出现任何风险,意向受让方承诺不影响价款支付及****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不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12. 其他事项详见公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 13.转让方联系方式:李先生 134****2595 陈先生 158****6259。 | ||||||||||||||||||||||||||||||||||||||||||||||||||||||||||
不参与 | ||||||||||||||||||||||||||||||||||||||||||||||||||||||||||
1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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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6:00:00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预估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在无法确定实际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时,按双方预估交易服务费扣除),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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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动态报价 | ||||||||||||||||||||||||||||||||||||||||||||||||||||||||||
昝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28-****0811 |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
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