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1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黄祥林 |
地址 | 抱由镇江北乐园 | 联系 电话 | 152******47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B |
经调查,你(单位)投资建设的江北花园限价商品房四期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江北花园限价商品房四期项目共建有1#、2#两栋商品房,于2018年8月份开工建设,2019年8月份完工。1#、2#两栋商品房的基底面积均约为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均为5348.89平方米,建筑现状均为11层封顶(含第一层架空层),框架结构,已投入使用。海南乐祥房地(略),于2022年5月份擅自将1#、2#两栋商品楼的第一层架空层用卷帘门封闭起来,目前属于闲置状态。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江北乐园四期架空层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乐自然函〔(略)海南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江北乐园四期项目原报建一层为架空层,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卷帘门将一层架空层封闭,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内容进行建设,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受托人询问笔录、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江北乐园四期架空层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乐自然函〔(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经(略),擅自用卷帘门将1#、2#两栋商品楼的一层架空层封闭,其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略)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略)(规划类)序号6,裁量阶次为一般,裁量基(略),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略)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单(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2#两栋商品楼用来封闭一层架空层的卷帘门,恢复(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