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标题: | **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分局) | 文号: | 无 |
信息来源: | ******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四十七、******分局(28项) | |||
1 | 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
2 |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政府及****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分局****中心 |
3 |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 ****分局****中心 |
4 | 协助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 1.《**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 ****分局****中心 |
5 | 负责本辖区****基地推荐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 ****分局****中心 |
6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 1.《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 ****分局****中心 |
7 |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 1.《关****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 ****分局****中心 |
8 |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 1.《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分局****中心、****大队 |
9 |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政府及****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 ****分局****中心 |
10 | 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 ****办公室 |
11 | 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 1.《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第十四条:****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 ****办公室 |
12 | “12345”热线服务(生态环境类)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 ****分局****大队 |
13 |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 | ****分局****大队 |
14 |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机关****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办公室 |
15 | 中高考期间禁噪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分局****大队 |
16 |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 《**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 ****分局水环境管理股 |
17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政府****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 ****办公室 |
18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监测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办公室 |
19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公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分局水环境管理股 |
20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分局大气管理股 |
21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 ****分局土壤与生态管理股 |
22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调查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分局土壤与生态管理股 |
2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备案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 ****分局土壤与生态管理股 |
24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分局****中心 |
2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分局行政审批股 |
26 |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分局行政审批股 |
2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分局****中心 |
28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