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饲料添加剂木薯多糖铁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渠黎镇东园大道20****研究院****基地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8分40.742秒,北纬22度32分24.673秒。项目占地面积约540平方米,主要分为多糖铁生产车间、调配区等主体工程、储罐区、电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成年产100吨/年木薯多糖铁产品的规模。项目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6.7%。
原有项目于2007年3月27日获****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化工中试季度异地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7〕72号)。****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于2011年10****环境局****保护局)《关于******公司年产100吨剑麻皂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管批〔2011〕78号)。原有项目主要建设有年产1.5万吨草甘膦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年产9730吨剂型农药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年产4000吨三聚磷酸铝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年产100吨剑麻皂素(已停产)。扩建内容为:利用厂区现有空置厂房进行建设,新增了多糖铁生产车间、调配区、储罐区、电房等。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喷雾干燥工序。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管道连接至“旋风除尘器+水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2.严格落实盐酸储罐大小呼吸、木薯淀粉投料过程、混合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盐酸雾等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包含超滤废水、清洗设备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地****基地内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两股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过滤杂质、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水洗塔收集的沉渣、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包装桶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其中废包装材料、过滤杂质、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水洗塔收集的沉渣等分类收****公司回收利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后用于厂区内栽培肥料;废包装桶交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或结构,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垫圈、橡胶减震接头或弹性支架连接等、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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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