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中佳苑裙楼3#楼、6#楼商业店面出租
发布时间:2024-02-28 16:15:57
一、租赁内容
1.1.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1.租赁标的:**潭中佳苑裙楼3#楼一层38间(建筑面积约3565.92㎡)和潭中佳苑6#楼一层11间(建筑面积约1433.39㎡)共计49间店面房产,整体出租。租赁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上述建筑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为准。租赁标的所属产权明晰,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1.1.2.租赁标的场景详见下图。
1.1.3.****合实验区****公司所有,由****运营管理并对外出租,****对租赁标的享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租赁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况。
1.1.4.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1.2.挂牌价:69500元,挂牌价为租赁标的首年月租金起始价。
1.3.租赁用途:教育培训、文化传媒、医疗保健、运动娱乐、餐饮办公等。
1.4.租赁期限及租金递增方式:整体打包出租,租赁期限10年,具体承租起止日以《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详见竞价文件附件)约定为准。
(1)前五年租期,租赁期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第四年(含第四年)起月租金每两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2)后五年租期(即第六年起)的租金,按 承租方年度营业额的10% 与 正常年租金(即第六年(含第六年)起月租金每两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孰高 原则收取(按季度先行收取正常年租金,年末结算),后五年的营业额监管方式,届时另行协商。
1.5.租金支付方式及押金标准:
1.5.1.付款方式:先交租金后使用,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方应于本项目《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租赁期内第一季度租金。第二个季度及以后的租金应在租赁标的正式移交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前付清下一个季度租金。
1.5.2.履约保证金(押金):承租方应于本项目《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租赁期内首年3个月的租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1.6.免租金市场培育期:18个月(含装修免租期,包括在10年租期内),分三年执行,分别为前三年的后六个月。
1.7.风险提示:
1.7.1.竞租人在报名参与竞价前应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尽职调查(看样),竞租人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竞租人(承租方)已充分实际了解租赁标的物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安全隐患,已完全知悉并实际了解本租赁标的物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可能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经慎重考虑,自愿按现状承租本租赁标物的,并不以本租赁标的物上述瑕疵为由主张解除本项目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1.7.2.承****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使用该租赁标的物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手续、验收许可和经营、环保等许可、报备或居住证等证照后方可营业;竞租人(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租赁标的物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可能导致如未获得相关许可、报备或证照造成的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竞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2.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承租方确认已通过了解、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对该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层高、结构、用途、数量、附属的设施设备等现状作了充分地了解,知悉租赁房屋的权属及建筑消防状况等相关情况,承租方确认对租赁房屋限制和使用用途的特殊性及可能引发的不确定性等风险因素均已事先了解并充分考虑,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投资风险,同意依约承租该租赁房屋。
3.2.承租方已对该租赁房屋的现状及特殊性、不确定性及由此引发相关风险做了充分的预估及考量,自愿承担可能存在、发生的各类投资、经营风险。
3.3.承租方按现状接收租赁房屋并负责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卫生、消防、环保、特种行业等一切报批手续。租赁房屋自交付到具备经营条件的所有手续、投资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未经审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3.4.承租方自行办理二次装修消防、燃气、环保、营业执照等申报及验收工作,应在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相应的投资和装修,如无法取得相关证照,所有投资损失(包含前期设计等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不计赔偿或补偿。
3.5.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履行终止或提前解除(终止)时,承租方确保交还的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均为良好、可用状态(正常使用的损耗除外),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租赁房屋或设备(包括本租赁场所内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赔偿。
3.6.承租方对房产出租时的现状及用途等内容已完全了解,承租方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相关财产设备的消防、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划生育及相关人员的劳动、人身安全等责任,发生上述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第三人的相关损失,如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承租方不得经营销售或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危险物品。
3.7.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若与相邻其余单位、人员发生纠纷、分歧的,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除房产权属第三人争议原因外,如因其它各方面原因,影响承租方使用经营的均与出租方无关。若因此累及出租方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8.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可设置与其自营业务有关的店招,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3.9.承租方在经营时,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含全称、简写、同音、谐音)或使用可能让第三人产生误解的近似的名称、字号、商标。
3.10.如需对房产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在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承租方经营活动所需的审批事项也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11.承租方应对出租**常的房产检查给予协助;同时承租方应负责做好房产的消防、安全、治安等工作。
3.12.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房产,将全部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充作违约金,并且按免租期当月应当收取的租金价格支付免租期期间的租金。
3.13.承租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承租方自行搬离有关物品并清理遗留物,否则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置,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要求承租方予以补足。
3.14.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竞租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12日17时
5.2.竞租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租人才具备竞租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50万元
5.3.2.****银行账户: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8150064161】。未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具备竞租人资格。
5.3.3.交纳竞价保证金:竞租人在 第四产权平台(http://www.****.com) 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竞租人的账户。竞租人可在柜台、使用网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5.4.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fjcqjy.com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5.6.特别提示: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竞租人参加网络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竞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
六、公告期限: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12日。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3月13日9时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91-****0106、****8902;监督电话:0591-****0363
地址:****合实验区****中心6号楼5层、
**市湖东路**大厦A座22层
附:项目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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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中佳苑裙楼3#楼、6#楼商业店面出租 | |
详见公告 | |
详见公告 | |
2024/2/28 | |
2024/3/12 | |
否 | |
曹先生 | |
0591-****8902 | |
**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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