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