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红****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资产
债权总额:808,569,231.67元
一、债权资产
(一)**金银街黄金珠****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46,558,160.64元。其中:本金32,19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146,909.64元,其他债权221,25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于**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63721.06㎡在建工程及41000㎡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2014)第60068号;他项权证号为:(2015)灵房(在建)抵字第005号、灵他项(2015)第0479号);****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综合保税区,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投资及市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注册资金20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公司100%持股。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
****成立于2011年06月30日,位于**市,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银首饰加工、回收;金银首饰批发兼零售;金条、银条销售、回收;对外贸易经营;网上经营:金银制品、珠宝首饰销售、回收;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矿业**、道路设施、市政建设、园林绿化进行投资;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培训、家教、中介服务);农副产品种植养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公司的工商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
(2)王智勇,男,汉族,住****培区。
(3)苟艳,女,汉族,住****培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19日,**中院做出2019(宁)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银街黄金珠****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公司借款本金3219万元、利息894103.58元,并以借款本金32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88%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申请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镇**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63721.06㎡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4)第600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51元,由被告**金银街黄金珠****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我公司已申请执行,**中院下发(2020)宁0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33,411,388.58元及利息;2、若被执行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综合保税区西部****园区,区位发展潜力较大,具备较好投资价值。
(二)******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32,344,304.61元。其中:本金17,279,667.4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948,234.21元,其他债权116,40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王登成、官凤以其名下位于**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7015.19㎡房产及2859.75㎡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03690号、03692号、03689号,盐国用(2010)第144号、145号、146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01098号,盐他项(2015)第230号),保证人为王登成、官凤。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县花马池西街303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服务;打字复印;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摄影扩印服务;礼仪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显示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电竞赛事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登成持股55%、凤持股45%。该企业目前维持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王登成(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县。
(2)官凤(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2018)宁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7月15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2000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酒店使用,该酒店为盐****酒店,知名度高,现正常经营,具备投资价值。
(三)**五****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23,355,215.59 元。其中:本金14,999,999.8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190,907.75元,其他债权164,30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商贸有限公司(现****商贸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市**街面积为6476㎡房产及13196.08㎡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327号、固国用(2010)第016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固市字第****277号、固他项(2015)第195号),保证人为**市利****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市利****公司持股81.96%、贺**持股11.71%、余建学持股3.01%。该企业目前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状态。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市利****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66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6304U,注册地址:**市**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12,经营范围:投**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2****商贸有限公司(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5月16日,****法院下达(2019)宁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公司**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14,999,999.84元及利息1,223,325.56元、罚息694,706.47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原告就拍卖、变****商贸有****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市字第****327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市**街的固国用(2010)第016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被告**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5.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开发区民族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开发使用,土地性质为商服,具备投资潜力。
(四)****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344,904.56元。其中:本金12,312,462.6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871,690.96元,其他债权160,75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3602.29㎡房产及对应384.25㎡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工业园区虹桥北街10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徐光文持股99.95%、王先道持股0.05%。该企业目前工商信息为在营开业状态。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徐光文,男,汉族,住****市**县。
(2)汪凤琴,女,汉族,住****市**区。
(3)徐永,男,汉族,住****市**县。
(4)张伟,女,汉族,住****市**县。
(5)王先道,男,汉族,住****市**区。
(6)徐改荣,女,汉族,住**省**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月2日,**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100024-2015(公司)字0020号)项下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28288.15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2、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609号)、6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607号、7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78号)、8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630号)、9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705号)、10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5076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100024-2015(公司)字0231号)项下借款本金8,369,962.6元、利息54777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4、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036号)、2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037号)、3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605号)、3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609号)、3层3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601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1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市**区临街房产,区位优势好,现为闲置状态,产权清晰,具备投资价值。
****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998,861.36元。其中:本金9,979,603.0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936,341.34元,其他债权82,91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由******公司提供了17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土地(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权第****509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760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市场面积为212.32㎡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96㎡土地使用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权****520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57号),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余建学持股97%、余建兵持股3%。该企业目前勉强维持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市**区**镇什里村,经营范围:粉丝制品加工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建国持股95%、宋计伟持股5%。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为自然人:
(1)余建学,男,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2)徐凤玲,女,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3)余建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4)王惠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院下达了(2018)宁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6177.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3、****银行****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4、****银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17元,****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位于**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土地,交通便利,区位优势较好,具备投资潜力。
(六)中****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927,617.46元。其中:本金7,369,803.53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499,671.93元,其他债权58,14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借款人先后2次办理借款共计800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人中****公司于2016年7月1****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2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该笔借款由****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53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宁钢大道面积为5472.29㎡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区字第****002824号、卫国用(2013)第60051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区字第****10401号、卫他项(2014)第47号)。
②借款人中****公司于2016年12月19****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7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905万元的抵押担保,****公司名下位于**宁钢大道面积为5609.06㎡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区字第****006708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区字第****109226号)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鹏飞持股95%、王莉持股5%。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企业:****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输水管道、玻璃钢储罐、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电缆保护管、玻璃钢顶管、玻璃钢防腐材料、玻璃钢复合材料及其他玻璃钢制品)生产、销售,注册资金268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虎持股50%、王芳持股50%。该企业目前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状态。
保证人为自然人:
(1)刘鹏飞,男,汉族,住****市**区。
(2)王莉,女,汉族,住****市**区。
(3)王春林,男,汉族,住****市**区。
(4)王春节,男,汉族,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300万元一笔:2018年7月23****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分行返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1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告中****公司****银行****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银行****分行对被告中****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区字第****006708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中****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4、****银行****公司**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0元,已减半收取15900元,由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
476.9万元一笔:2019年5月22****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分行返还本金****042.06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21645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公司对被告中****公司****银行****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银行****分行对被告中****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4元,已减半收取23342元,由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公司负担。鉴定费18900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公司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宁钢大道面积为11081.35㎡的工业厂房及14675㎡的土地使用权,****园区内,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利,工业配套设施齐全,具备投资潜力。
(七)**红****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09,169,076.13元。其中:本金198,019,091.1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0,096,193.01元,其他债权1,053,79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借款人先后4次向工行**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2亿元,情况如下:
①**红****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字0005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28日发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红****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78#、84#储酒罐白兰地酒90500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11月16日。
②**红****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83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字00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15日提款两笔8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3月13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红****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225升**红XO枸杞白兰地酒536桶12.06万升、橡木桶包装350升**红XO枸杞白兰地酒 72桶2.52万升、149#储酒罐白兰地酒5.2万升、155#储酒罐白兰地酒5.09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③**红****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字0001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5月16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红****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245#储酒罐白兰地酒14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8.98万升)。由该公****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区字第****004117号、****004121号,建筑面积259.2㎡;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18407号,土地面积86.4㎡;办理抵押权登记:宁(2017)**区不动产证明第****793号、****788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曹静江。
④**红****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2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字0002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135.5个基点,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244#储酒罐白兰地酒21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位于**回族自治区**中**新堡街,经营范围: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注册资金1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股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3.67%、****集团****公司持股46.33%。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张**,男,住**回族自治区**市**区。
(2)曹静江,女,住**回族自治区**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6日已取得(2018)宁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98,019,091.12元,利息3,379,227.1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201,398,318.2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如被告**红****公司不能****银行****公司**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公司**支行对其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73#、78#、84#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字0000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149#、155#不锈钢储酒罐和608桶橡木桶的酒体;对其3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字00018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245#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于****花园南区28号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004117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004121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11)第18407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对其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字00002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244#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张**、曹静江对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张**、曹静江对被告**红****公司欠付的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字00009号]、3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字00018号]、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字00029号]项下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红****公司迫偿;(6****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保全费5000元,****商行****公司**支行预交,由被告**红****公司、张**、曹静江共同负担。
****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下达(2020)宁0521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红****公司、张**、****银行存款、收入202,721,962.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价值充足,灌装白兰地年代久远,品质良好,装瓶即可销售,颇具投资潜力。
(八)**奥园****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561,185.38元。其中:本金25,67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1,708,708.38元,其他债权182,47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银****公司(现名:**奥园****公司)于2013年12月10****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008-2013(公司)字01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至2014年12月9日。后三次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2日到期。该笔借款****集团****公司位于**区**西街体育巷面积为4833.54㎡8号房产及1911.47㎡土地(银房权证**区字第****00795号、****00794****银行国用(2012)字第07106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区字第****00038号、银房他证**区字第****00039号、银他项(2014)第00006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位于**市**街体育巷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歌舞娱乐活动。注册资金10000万,企业性质:****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49.5%、王丽萍持股24%、王震持股13%、席广鑫持股13%、席娟持股0.5%。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集团****公司(现****集团****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位于**市**街体育巷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8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85.65%、**奥园****公司持股12.07%、席娟持股2.28%。
担保人为自然人:
(1)席娟,女,汉族,住****市**区。
(2)李伟生,男,汉族,住****市**区。
(3)席华,男,汉族,住****市**区。
(4)陆莉萍,女,汉族,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25日,已取得**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初252号,判决如下:一、**奥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67万元,利息****227.05元,并以借款本金2567万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10月28日《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2019年8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园****公司追偿;三、被****集团****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街体育巷8****宾馆的土地,在抵押的范围内对上述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市**区**西街体育巷,原抵押物被拆除,**小区已开售,且债务人作为房产开发主体,具备追偿潜力。
(九)银****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005,270.25元。其中:本金4,849,999.7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131,686.96元,其他债权23,583.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集团****公司以其位于**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485.02㎡(银房权证**区字第****062985号、****062982号;)及相应土地125.04㎡(银国用(2013)第19362号、19365号)、以其位于**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住宅127.15㎡(房权证**区字第****061264号)及相应土地4.54㎡(银国用(2016)第01045号)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集团****公司、席刚、何春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位于****市**区**西街体育巷8****宾馆6楼,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3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席刚持股100%。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集团****公司(现****集团****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位于**市**街体育巷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8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85.65%、**奥园****公司持股12.07%、席娟持股2.28%。
担保人为自然人:
(1)席刚,男,汉族,住****市**区。
(2)何春莉,女,汉族,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下达(2018)宁0104民初1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4,849,900元、支付利息202,428.05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2、债权****集团****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号商业房及土地使用权、**市**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号商业房、**市**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250万元、25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集团****公司、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产权清晰,****商铺,具备投资价值。
****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8,225,139.72元。其中:本金36,939,901.1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1,033,033.56元,其他债权252,205.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借款笔数为两笔:
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在工行**支行办理借款31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000-2016年(**)字0000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家道汽****公司提供了家道汽车城4-5层涉及面积为7343.58㎡公寓楼及2702.28m2土地(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0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1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2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3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4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5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6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7号,固国用(2016)第60008号、固国用(2016)第60009号、固国用(2016)第60011号、固国用(2016)第60012号、固国用(2016)第60014号、固国用(2016)第60015号、固国用(2016)第60017号、固国用(2016)第60018号;他项权证号:固房他证市字第****918号、****916号、****919号、****915号、****917号、****922号、****920号、****921号,固他项(2016)第037号)为抵押。
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在工行**支行办理借款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000-2016年(**)字0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
2016年2月3****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3100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新区****菜市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17622.84m2、土地面积20001.32m2(该抵押物原为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2014)60312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59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固他项(2016)037号。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登记中心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余建学持股97%、余建兵持股3%。该企业目前勉强维持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开发区****创业园),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郭元凤持股59%、王宁持股40%、王红禧持股1%。
担保(抵押)人为企业:**家道汽****公司(现用名为:**万盛汽****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位于****市**区清**路家道汽车城,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及运营服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服务。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赵平持股48.76%、张建国持股41.94%、贺**持股9.3%。
担保人为自然人:
(1)余建学,男,汉族,住****市**区。
(2)徐凤玲,女,汉族,住****市**区**镇。
(3)余建兵,男,汉族,住****市**区。
(4)王惠玲,女,汉族,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院于2020年9月4日下达了(2020)宁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939,901.16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1,818,895.15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市新区****菜市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公司有权对**万盛汽****公司以其抵押物(**市清**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万盛汽****公司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万盛汽****公司承担责任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中国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申请强执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项下房产、土地抵押物价值充足,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清晰,适合投资。
(十一)****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270,905.10元。其中:本金7,621,500.6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553,722.44元,其他债权95,6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酒厂西侧7961.09㎡厂房及21853㎡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王**、王伟、甘佳滋。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位于**市**北郊,经营范围:白酒、黄酒、配制酒的生产及销售。注册资金8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持股85%、王伟持股15%。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
(1)王**,男,汉族,住****市**区。
(2)王伟,男,汉族,住****市**区。
(3)甘佳滋,女,汉族,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25日,****法院以(2018)宁0105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数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借款本金****500.66元、利息197497,76元,合计****998.42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500.66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7月1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告王**、王伟、甘佳滋对被告****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在保证范围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王伟、甘佳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银行****公司银****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公司名下位于****酒厂西侧的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土地证号:灵国用(2010)第0331号,他项权证号:灵他项(2015)第0272号,土地抵押总金额为377.43万元;房产证号:**市房权证市区字第****8436-1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9861号,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38.88万元;房产证号:**市房权证市区字第****1131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9862号,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249.92万元;房产证号:**市房权证市区字第****436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9863号,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321.7万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32元、由被告****公司、王**、王伟、甘佳滋负担;鉴定费2万元,****银行****公司****支行承担。
判决后,债务人以利息计算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法院2019年11月18日以(2019)宁01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现为债务人自用,酒厂于近年翻新且被认定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酒厂仍具备生产销售能力,具备一定还款能力。
(十二)****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425,345.03元。其中:本金4,939,364.0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424,501.02元,其他债权61,48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自然人王敏用其名下位于**市**区**苑12号楼4号、5号面积为635.06㎡营业房及211.68㎡所属土地提供抵押担保,自然人王万孝用其名下位于**市西环小区8号楼16号面积为852.69㎡房产及284.23㎡所属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王敏、杨嵘、苏小敏、柳新婷、王万孝、纳芙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开发区正源街246号,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工艺品、纸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装饰材料、电器、家具、办公用品、保温材料、钢材、电线电缆、酒店用品、机电产品、环保设备、花卉苗木、卫生洁具、消防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注册资金6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敏持股98.33%、苏小敏持股1.67%。该企业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1:王敏,男,回族,住****市**区。
保证人2:杨嵘,女,回族,住****市**区。
保证人3:王万孝,男,回族,住****市**区。
保证人4:纳芙芝,女,回族,住****市**区。
保证人5:苏小敏,男,回族,住****市**区。
保证人6:柳新婷,女,回族,住****市**区。
4.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5月10日,****法院下达了(2017)宁01民初599号,判决如下:1、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97160.85元,并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2、如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敏、杨嵘抵押的在王敏名下位于**区**苑12号楼4号、5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37557、****037560号)房产及其土地(银国用(2013)第26199、26200号)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1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万孝、纳芙芝抵押的在王万孝名下位于**区西环小区8号楼16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38107号)房产及其土地(银国用(2013)第26107号)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王敏、杨嵘、苏小敏、柳新婷、王万孝、纳芙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案件处于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位于**市**区较繁华地段,为商业用房,较为容易出手,具备升值空间。
(十三)******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74,435.43元。其中:本金880,748.7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933,625.66元,其他债权60,06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该债权项下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位于****市**街枣园湖畔A区26#楼10号房,经营范围:蛋白胨、牛肉浸出膏(粉)、大豆肽、骨粉、骨油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牛羊肉、骨的采购;草原围栏网片、畜产品加工、销售;水泥桩制造、销售;草原鸡养殖、销售;五金交电、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电线电缆、金属材料、供暖设备销售。注册资金5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韬持股90%、毛水元持股10%。该企业目前为在营开业状态。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1:张韬,男,汉族,住**市。
保证人2:杨凤萍,女,回族,住**市
保证人3:张鑫,男,汉族,住**市。
保证人4:赵丽,女,汉族,住**市。
保证人5:孙阳阳,男,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6:刘晓萍,女,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7:毛水元,男,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8:刘恩华,女,汉族,住**省**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6日,**中院作出(2018)宁0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宁东支行借款本金****067.06元,支付利息607348.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以及自2018年3月3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告张韬、杨凤萍、张鑫、赵丽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
三、被告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宁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张韬提供抵押的位于**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8套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市房权证市区字第****5725号、第****5726号、第****5727号、第****5728号、第****5729号、第****5730号、第****5731号、第****5732号】及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06)第0617号、第0618号、第0619号、第0620号、第0621号、第0622号、第0623号、第062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750万元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宁东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韬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61元,由被告******公司、张韬、杨凤萍、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张鑫、赵丽负担。
经法院评估拍卖,该债权项下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现剩余债权为保证债权。
(十四)**嘉利****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9,913,462.05元。其中:本金37,172,378.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61,360,936.05元、重组顾问费1,200,000.00元,其他债权180,14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014年4月24日,我公司收购石嘴****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工贸”)持有的**嘉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00万元应收账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2016年5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注册资本1200万元,社会统一信通代码916********313238J,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11月05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11月05日至2029年04月11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注册经营场所:****市**区**大街990-4号。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1:杜**,男,汉族,住**省**县,已故。
保证人2:孙国霞,女,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3:石嘴****公司,注册资本84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于2007年9月5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0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注册地址:****园区(**市****公司院内)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兰炭、焦粉、钢材、硅石、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质押人:杜买和,男,汉族,住**省**县。
抵押人:**嘉利****公司。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5月18日,我公司向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高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院于2016年6月24日下达了(2016)宁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嘉利****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9280.14元,其中货款5000万元、利息****888.89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违约金****391.25元、财务顾问服务费120万元,以及2016年3月20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如**嘉利****公司不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对未支付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二、石嘴****公司、杜**、孙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对杜**质押的**嘉利****公司1140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公司对**嘉利****公司抵押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惠国用(2010)第60201号,抵押面积2741平方米;土地证号:惠国用(2012)第60261号,抵押面积8330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公司对杜买和质押的石嘴****公司840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日,**高院下达裁定查封了“尚城名邸”小区201套房屋、“领航鑫源”小区32套房产,调解履行期届满后,我公司于2018年1****法院执行,后**高院将该案指定****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部分担保房产已司法拍卖,有81****公司,剩余债权现正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受项目实施时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政策影响,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拟抵押在建工程以商品房预****公司名下,且法院已将剩余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我公司是首封债权人,权属清晰。
此外,****公司将位于****市**区石大路西、园林**,****小学****中学83308.00㎡的国有土****公司,我公司是唯一抵押权人,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目前,地上开发建设的项目为“领航鑫源”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公司。
(十五)******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8,595,348.36元。其中:本金 4,314,554.4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068,185.88元,其他债权212,60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已破产清算)。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0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明义持股95%、李明杰持股5%。该企业已破产清算。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1:李明义,男,满族,住**市**区。
保证人2:李艳梅,女,满族,住**市**区。
保证人3:李明杰,男,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4:韩树芳:女,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5:李明斌,男,汉族,住**省**县。
保证人6:高润梅,女,汉族,住**省**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达了(2018)宁0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541581.06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2、如被告******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银行****公司****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2、3、4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3号、****005095号、****005097号、****00599号)、综合楼一层5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101号)、二层1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100号)、三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8号)、四层1号、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4号、****005096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25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泰豪****公司、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2020年8月5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4月26日,法院终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
2023年1月10日,法院裁定认可******公司管理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目前已完成破产财产变卖及分配,仅剩余保证债权。
二、抵债物权资产情况
1、******公司司法抵债资产
中国长城****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坐落于**市**区宝湖中路402号******公司所属的天嘉电线电缆二期工业用途房地产,其中:1、车间:①建筑面积19721.04平方米(建于2012年,钢结构)②建筑面积5891.84平方米(建于2012年,混合结构);2、门房:建筑面积507.5平方米(建于2009年,混合结构);3、仓库:建筑面积3396.57平方米(建于2012年,混合结构);状态:工业用地及地****公司名下,如交易成功,可办理产权手续,门房及仓库无产权证。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产权证号 | 坐落 | 面积(㎡) |
1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3号 | 1号车间101 | 2465.13 |
2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4号 | 1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3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5号 | 1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4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6号 | 5号车间101 | 2465.13 |
5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7号 | 5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6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8号 | 5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7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19号 | 2号车间101 | 2465.13 |
8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0号 | 2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9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1号 | 2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0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2号 | 3号车间101 | 2465.13 |
11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3号 | 3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12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4号 | 3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3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6号 | 4号车间101 | 2465.13 |
14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7号 | 4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15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8号 | 4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6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29号 | 6号车间101 | 2465.13 |
17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0号 | 6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18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2号 | 6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9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3号 | 7号车间101 | 2465.13 |
20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4号 | 7号车间东段201 | 368.24 |
21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5号 | 7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22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7号 | 8号车间101 | 2465.13 |
23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38号 | 8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24 | 宁(2020)**区不动产权第****041号 | 8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小计 | 25612.88 | ||
1 | 无证 | 门房 | 507.5 |
2 | 无证 | 仓库 | 3396.57 |
小计 | 3904.07 | ||
宗地面积 | 53321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抵债****工业园区,为仓储、工业用厂房,可用于存放货品、工业加工等,所在区域内路网较密集,主次干道纵横分布,紧邻**环城高速,道路开阔,交通便利。该资产为司法抵债资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清晰,未来投资升值空间较大。
2、**嘉利****公司司法抵债资产
①**嘉利****公司尚城名邸项目
中国长城****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为**嘉利****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城名邸小区,该小区东**乐桥街,南邻园艺新村住宅区,西邻**大街,北邻**路,71套住宅合计7,936.92平方米,均为现房,可办理产权手续。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1 | 1-1-302 | 115.51 |
2 | 1-1-1201 | 90.91 |
3 | 1-1-1202 | 97 |
4 | 1-2-1202 | 93.21 |
5 | 1-3-401 | 117.29 |
6 | 1-3-501 | 117.29 |
7 | 1-3-502 | 119.14 |
8 | 1-3-702 | 119.14 |
9 | 1-3-801 | 117.29 |
10 | 1-3-802 | 119.14 |
11 | 1-3-901 | 117.29 |
12 | 1-3-902 | 119.14 |
13 | 1-3-1201 | 93.21 |
14 | 1-3-1202 | 99.25 |
15 | 1-4-502 | 113.65 |
16 | 1-4-1001 | 114 |
17 | 1-4-1002 | 112.14 |
18 | 1-4-1101 | 114 |
19 | 1-4-1102 | 112.14 |
20 | 1-4-1202 | 90.91 |
21 | 2-1-1102 | 117.73 |
22 | 2-1-1202 | 99.33 |
23 | 2-2-1101 | 114.09 |
24 | 2-2-1102 | 112.23 |
25 | 2-2-1202 | 90.99 |
26 | 3-1-1001 | 118.76 |
27 | 3-1-1002 | 118.76 |
28 | 3-1-1201 | 96.36 |
29 | 3-1-1202 | 103.24 |
30 | 3-2-1201 | 96.36 |
31 | 3-2-1202 | 96.36 |
32 | 3-3-1201 | 103.24 |
33 | 3-3-1202 | 96.36 |
34 | 3-4-1201 | 96.36 |
35 | 3-4-1202 | 103.24 |
36 | 3-5-1201 | 103.24 |
37 | 3-5-1202 | 96.36 |
38 | 4-2-1201 | 98.64 |
39 | 4-2-1202 | 98.64 |
40 | 4-3-1001 | 124.29 |
41 | 4-3-1202 | 98.56 |
42 | 5-1-102 | 142.43 |
43 | 5-1-1202 | 123.3 |
44 | 5-2-1201 | 118.54 |
45 | 5-2-1202 | 126.66 |
46 | 5-3-1201 | 108.47 |
47 | 5-3-1202 | 108.47 |
48 | 5-4-1201 | 108.47 |
49 | 5-5-1201 | 108.47 |
50 | 5-5-1202 | 108.47 |
51 | 6-1-1201 | 100.62 |
52 | 6-3-1102 | 123.02 |
53 | 7-3-1201 | 91.82 |
54 | 8-1-101 | 124.31 |
55 | 8-1-201 | 124.31 |
56 | 8-1-301 | 124.31 |
57 | 8-1-302 | 126 |
58 | 8-1-401 | 124.31 |
59 | 8-1-402 | 126 |
60 | 8-1-501 | 124.31 |
61 | 8-1-502 | 126 |
62 | 8-1-602 | 126 |
63 | 8-1-802 | 126 |
64 | 8-1-902 | 126 |
65 | 8-1-1001 | 124.31 |
66 | 8-1-1102 | 126 |
67 | 8-1-1201 | 100.78 |
68 | 8-1-1202 | 108.79 |
69 | 8-2-102 | 123.22 |
70 | 8-3-1001 | 124.9 |
71 | 8-3-1201 | 107.84 |
合计 | 7936.92 |
②**嘉利****公司领航鑫源项目
中国长城****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为**嘉利****公司开发建设的领航鑫源10套住宅,该房产坐落于**市**区石大路,面积881.54平方米住宅,现已达到入住条件。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1 | 22-3-602 | 87.05 |
2 | 22-3-601 | 87.05 |
3 | 22-2-602 | 87.05 |
4 | 22-1-602 | 87.05 |
5 | 20-4-601 | 87.02 |
6 | 20-1-602 | 87.02 |
7 | 20-3-601 | 87.02 |
8 | 20-3-602 | 87.02 |
9 | 20-1-601 | 87.02 |
10 | 29-1-601 | 98.24 |
合计 | 881.54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领航鑫源小****小学、第一中学,北侧道路已打通,道路铺设已完毕,路网通达顺畅。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7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155****8882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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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