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北票市财政局本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封闭式
一、协议方基础信息
征集人(甲方):****本级
地址:**市**街3段2号
联系方式:0421-****570
入围供应商名单
二、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标的和入围产品技术规格
(一)分包名称:001
(二)采购品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采购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1、标的名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2、计量单位:项
3、标的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方式
直接选定
当项目终止时,请选择此项目的供应商重新排序方式(单轮次):
顺延下一位 重新排到末尾
五、使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1.框架协议适用于以下采购人:
1 | ****本级 | **市 | **市**街3段2号 | 0421-****570 |
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1.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清
2.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七、采购合同文本
直接选定合同模块文本:
查看合同模板
八、框架协议期限
本框架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5)干扰、扰乱系统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利用漏洞的行为;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2.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是否允许补充征集供应商:否
无
有效期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十、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规则
采购人不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十一、协议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征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未能按要求完成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或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不符合服务要求,征集人有权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造价咨询服务。
2、协调供应商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二)入围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征集人应协调供应商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2、征集人应提供项目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供应商保证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正廉洁。
4、对所出具报告的公允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5、根据征集人及企业对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做好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6、及时向征集人及企业提交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按征集人要求完成;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及时说明情况。
7、不得泄露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项目单位的商业机密。
8、承担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采购需求 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因自身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审核 1.供应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价定额、计价办法、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资料以及市场要素价格等审核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 2.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计价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3.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电子版资料。 (二)工程结算审核 1.供应商应当根据响应文件、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承发包双方认可的有效资料按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规定审核工程造价,依据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日期等条款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确定。 4.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电子版资料。供应商提交的咨询报告书中,应对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审核价进行比对,分析造价偏离的主要原因。 5.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计价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要求 (一)对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应对被审核单位项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被审核单位项目情况和结果;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任何与造价咨询审核内容相关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向被审核单位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接受被审核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他利益。供应商的审核人员应当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向审核委托单位和被审核单位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供应商应从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服务期限要求如下: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工程,20日内出具初审报告; 投资额3000万元-30000万元工程,45日内出具初审报告; 投资额30000万元以上工程,90日内出具初审报告。 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报告的意见需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A4纸打印)反馈后,一个月内出具正式报告。 3、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加盖供应商本单位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 (二)对供应商审核人员要求 1.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规定; 2.审核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施工单位人员,如需查看工程现场和核对施工结算,由委托单位统一安排。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单位相关人员请示、汇报; 3.对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参与审核拉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 4.凡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5.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安排、督导和业务复核,在审核过程中做好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6.根据审核方案开展工作,对其审核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项目审核完成后,及时移交给征集人审核报告的电子版,成交供应商应当完整保存审核资料(含电子版)以备查,保存期限自审核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0年。保存期限内,征集人需要调阅审核资料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 8.成交供应商为征集人提供审核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成交供应商须专门指定一名专门联络人与征集人的业务负责人员办理委托工作协调工作,合同期内如有调整,须在调整前书面告知征集人; 9.结算审核现场勘查时,成交供应商须指定2名或以上人员参与,并按照征集人要求开展现场勘查,勘查记录要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完整; 10.如征集人需要,成交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征集人委托的其他审核机构对成交供应商完成的审核项目进行复核。 三、协议价格 (一)工程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核费用=基础费+效益费: 1.基础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取) 100万元以下按照工程造价的1.4‰计取; 100-500万元按照工程造价的1.26‰计取; 500-1000万元按照工程造价的1.05‰计取; 1000-5000万元按照工程造价的0.7‰计取; 5000-10000万元按照工程造价的0.42‰计取; 10000万元以上按照工程造价的0.28‰计取。 2.效益费 效益费=核增、核减绝对值之和×费率,费率分档如下: 审减率在0-10%(含10%)时,效益费按照核增、核减绝对值之和的1.2%计取; 审减率在10-20%(含20%)时,效益费按照核增、核减绝对值之和的1%计取; 审减率大于20%时,效益费按照核增、核减绝对值之和的0.9%计取。 (二)预(概)算、招标控制价不执行效益费,最低服务费额不低于2000元;最高服务费额不高于报审金额的4‰。 (三)供应商在入围选定时,自行降低投标报价的,应按入围时的折扣率计算服务费。 (四)造价咨询报告书实行备案制,供应商应在咨询报告****财政局,****财政局备案的咨询报告书作为咨询服务费的结算依据。 四、入围供应商清退补充规则 供应商提供的造价咨询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违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征集人有权扣减成交供应商当次服务费用(已支付的应当退还)、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给征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成交供应商拒不接受、拖延征集人服务需求的; (二)成交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将服务工作转托其他机构的; (三)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泄密的; (四)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工作的(非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逾期提交服务成果不在此范围内); (五)成交供应商接到服务工作任务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应的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工作例会; (六)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征集人制定的模板出具审核报告的; (七)成交供应商出具的服务成果不真实、不合法或重大失误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 (八)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征集人要求指派成交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人员参与项目审核工作的或者参与人数不符合征集人要求的; (九)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征集人要求定期汇报审核工作进展或者遇有重大问题未与征集人沟通的; (十)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征集人要求对每项审核服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报告; (十一)成交供应商向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以任何名义索取额外费用、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成交供应商不得接受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礼券、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储值卡、消费卡、费用报销、有价金融产品、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茶话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接受宴请。 由于供应商的过错,给征集人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征集人有权索赔及追究其责任。 六、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协商解决。若经协议各方协商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在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协议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3.本协议记载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作为各方联系及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的有效方式,如任何一方变更,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视为未变更。 七、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有效公章后协议生效。 2.本次采购的征集公告、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等一切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上述文件作为补充和解释。 3.本协议一式6份,征集人1份,供应商各执1份。 八、其他 (一)档案。供应商应当保存准确而系统的档案,并应允许征集人委托的有关审核机构随时检查档案和账目。未经征集人事先的批准,供应商不得将其所编写的报告、有关资料以及其他辅助记录或材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方面。 (二)信息反馈。供应商应按征集人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供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地向征集人反馈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分包合同或转让部分合同。除经征集人批准的情况外,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托的评审任务部分转让给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 (四)变更。征集人可以向供应商追加委托造价咨询服务任务,未经征集人批准,供应商不得对服务的内容进行增补、变动及修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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