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县**出口改造提升工程 ****广场至**屯三岔路口段)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项目名称:**县**出口改造提升工程 ****广场至**屯三岔路口段);
2.3建设地点:****广场至**屯三岔路口段;
2.4建设规模:**县**出口改造提升工程 ****广场至**屯三岔路口段)主要建设内容:加油广场至**屯三岔路口段总长度6.907km,主要包含新修沥青混凝土辅道,两侧绿化隔离带及人行道,东原桥的扩建,雨水管敷设,路灯管线敷设及路灯安装,弱电管线的敷设,绿化景观两侧沟渠土方回填、原有苗木清除及新设计苗木栽植等,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5工期要求:1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签发的日期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
2.8标段划分:本工程施工招标不划分标段;
2.9招标控制价:4838.534271万元;
2.10评标办法:参照合理低价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无效;
3.3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
3.4《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4年03月02日起至2024年03月08日;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网址:www.****.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市公共**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市公共**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投标单位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乙方】并按要求办理。****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116,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请登录**市公共**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市公共**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澄清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3月26日08时30分(**时间)。
5.2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通****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市公共**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
5.3逾期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县城**路345号
联系人:任书记
电 话:0538-****169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县**街道稻香街81号
联系人:李工
8.异议受理(1) 监督单位:****工程建设科
监督电话:0538-****090
地址:**县城**路345号
(2)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市公共**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市公共**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38-****180
地址:**县**街道稻香街81号 邮编:271500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监督单位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