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等43户债权
所在地:**、**、**及**地区
债权合计:人民币236,887.99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公司等43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124,788.5万元,利息合计112,099.49万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分布在**、**、**及**地区。43户债权简表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贷款方式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情况 | 是否诉讼 |
1 | ****公司 | 12,497.07 | 22,366.27 | 保证及抵押 |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 | 1.位于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以东工业用地面积186666.6平方米;2.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60650平方米及有证房产面积82236.87平方米;3.机器设备。 | 是 |
2 | ****公司 | 13,172.45 | 20,984.87 | 是 | |||
3 | ****公司 | 3,339.44 | 4,984.96 | 是 | |||
4 | ****公司 | 2,948.05 | 2,967.50 | | | 工程款对应的房产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 是 |
5 | ****广场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884.95 | 保证及抵押 | ****饭店有限公司、潘奇舟、张云警 | **市**区岙东中路511号商用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 | 是 |
6 | ****广场有限公司 | 4,301.40 | 3,429.14 | | | 工程款对应的在建工程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 是 |
7 | ****汽车维修****公司 | 3,411.59 | 2,163.74 | 保证及抵押 | ****集团有限公司 | **市**区**西路51****商铺,面积3436.68平米 | 是 |
8 | ****公司 | 7,499.22 | 1,454.10 | 保证 | ****公司、****公司、王旭光、王福连、宋子英、刘永红、李贵香、唐书华 | 无 | 是 |
9 | **信莱****公司 | 15,014.37 | 4,026.48 | 保证 | ****集团总公司、许振国、李华杰、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信莱****公司 | | 是 |
10 | ****公司 | 4,500.00 | 1,202.18 | 保证 | ****公司、**雪花****公司、王旭光 | 无 | 是 |
11 | ******公司 | 3,490.00 | 2,159.23 | 保证 | ****钎具厂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是 |
12 | ****钎具厂有限公司 | 4,883.00 | 3,027.69 | 保证 | 阳****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是 |
13 | 聊****公司 | 199.42 | 257.29 | 保证 | ******公司、王庭海 | | 是 |
14 | ******公司 | 399.9 | 366.89 | 保证 | ******公司 | | 是 |
15 | ****集团有限公司 | 8,035.00 | 8,079.40 | 保证 | ****中****公司 | | 是 |
16 | ******公司 | 1,294.00 | 1,286.19 | 保证及抵押 | ****公司、郜建康 范云霞、******公司、蔡目仲、岳书英 | 位于****河店务庄,抵押土地面积9.4亩,工业出让用地。 | 是 |
17 | ****商贸有限公司 | 266.56 | 345.66 | 保证 | **华鲁****公司、岳增业、赵玉霞 | | 是 |
18 | 茌****公司 | 299.99 | 218.72 | 保证 | 山****公司、王朋 | | 是 |
19 | ****公司 | 2,650.00 | 2,763.73 | 保证 | ******公司 | | 是 |
20 | ****公司 | 1,275.00 | 863.55 | 保证 | 姚永强、付青红、**米克****公司 | 无 | 是 |
21 | ****公司 | 999 | 304.92 | 保证 | ****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 | 无 | 是 |
22 | ****公司 | 809 | 503.37 | 保证 | ****公司、王洪健、丁海燕 | | 是 |
23 | **金****公司 | 4,270.89 | 2,917.90 | 保证及抵押 | 潘炳国、贾旺花 | 抵押****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面积分别为24000平米、10,838平米,地上房产为面积36469.13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 | 是 |
24 | **金****公司 | 2,699.21 | 1,797.70 | 保证及抵押 | 潘红莲、潘炳国、贾旺花 | 1.****开发区东京路以南,土地面积6664平方米,地上房产为办公楼建筑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5070.45平方米;2.****开发区飞达街南侧,土地面积20338平方米,地上房产为车间,建筑面积22560.97平方米。 | 是 |
25 | 山****公司 | 1,400.00 | 880.06 | 保证及抵押 | 杨春霞、魏洪岗、张同军、王秀坤、山****公司 | 山****公司名下位于**区七马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6451平方米。 | 是 |
26 | ******公司 | 200 | 240.22 | 保证 | **市鹏****公司,******公司;李政、谭启真 | 无 | 是 |
27 | 潍****公司 | 299.97 | 292.94 | 保证 | ****公司、杨磊、李强 | 无 | 是 |
28 | 寿****公司 | 399.96 | 483.33 | 保证 | ******集团有限公司、孙维新、孙晓玲夫妇、王效升、张春兰夫妇、孙维民、潘继翠夫妇 | 无 | 是 |
29 | 山****公司 | 1,490.00 | 214.50 | 保证及抵押 | 阳****公司、****服装厂、臧**、陈丽霞、臧红博、韩冰 | 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抵押,主要有自动拉布机、传送带、验布机等共3229台/套 | 是 |
30 | **县****公司 | 199.99 | 290.08 | 保证及抵押 | 张建荣、张爱国、徐桂珍 | 徐桂珍与张爱国共有的位于****区阁三里村的房地产抵押房产共4层,面积1108.42平米 | 是 |
31 | ******公司 | 1,000.00 | 1,053.78 | 保证 | ****公司、****公司、****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 | / | 是 |
32 | 茌****公司 | 599 | 444.06 | 保证 | **市****公司、******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 | / | 是 |
33 | ******公司 | 784.44 | 280.84 | 保证 | ****公司、**市****公司、段增普、马焕芝、赵光城、于秀芹 | / | 是 |
34 | ****公司 | 999 | 875.9 | 保证及抵押 | ******公司、武振华、林春宏、穆庆玉、崔秀兰 | 钢构厂房(31200平方米)、钢构车间(8864平方米),无****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 是 |
35 | ****公司 | 388.76 | 668.11 | 保证 | 定****公司、******公司 | | 是 |
36 | **金****公司 | 1205.78 | 985.42 | 保证及抵押 | ****公司、**领****公司、史军、史运英、李志生、瞿琳娜、史乃贵、石秋风、史勇、杨丽华、叶**、史春丽 | 1.140方金丝楠木;2.楠木树干25吨;2.画案2套、长方形香几2个、明式餐桌3套、茶桌、挂屏、皇宫椅、月亮门架子床等共140套/个/组 | 是 |
37 | **市****公司 | 198 | 478.46 | 保证及抵押 | **市鑫****公司 | 借款人名下位于**区**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结构厂房,面积3618.85平米 | 是 |
38 | ****超市有限公司 | 349.561 | 167.44 | 保证及抵押 | 王云柱、刘洪娥 | 王云柱、刘洪娥名下位于金茂商街南段西、兴华**J-05-311房产,面积896.60平方米 | 是 |
39 | **儒商****公司 | 1420 | 388.37 | 保证 | ********公司、******公司、赵海忠、赵俊杰 | | 是 |
40 | **天****公司 | 1090 | 450.48 | 保证 | ****公司 | | 是 |
41 | ****食品厂 | 222.08 | 182.42 | 保证 | ******公司、**康****公司 | | 是 |
42 | **史****公司 | 747.4 | 732.3 | 保证及抵押 | 宋**、刘道林、刘新杰、刘志颖 | 1.****办事处东关街的工业出让土地,面积24495平方米;2.地上房产面积10776平方米。 | 是 |
43 | **宝成离****公司 | 3,540.00 | 3,634.35 | 保证及抵押 | 郎益九夫妇、徐梅夫妇 | 借****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北、长松路以东的工业房地产,土地面积62.2亩、地上房产面积29768.22平方米 | 是 |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二、****公司银团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3月29日,****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2012-002****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亿元,其中**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66亿元、**农行提供贷款1.34亿元、**银行提供贷款0.3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市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186,666.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上述银团贷款中所有不良债权款,债权本金合计29,008.96万元、利息合计48,336.1万元,其中:**建行剩余贷款本金12,497.07万元及利息22,366.27万元、**农行剩余贷款本金13,172.45万元及利息20,984.87万元、**银行剩余贷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4,984.96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位****开发区**路578号楼609室,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海霸能****公司
**海霸能****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公****经济开发区**街,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管理局,注册号370********1113,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住所地位于山****工业园区,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管理局,注册号370********144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四)****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公司位于**高新区长**路(非保证人名下资产),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开发区****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9705Q,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进出口贸易。
(五)自然人保证人
1.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病去世;
2.曹云青,女,汉族,住**市**区,系杨光中之妻;
3.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市**区;
4.毕淑梅,女,汉族,住**市**区。
四、抵押物情况
****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银行****公司)、青****公司)及**农行等3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东(现**区陡楼山路118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G012701号,地号GC-28-504,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186666.6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公司经营厂区。2012年3月29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2012)第108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377号(现**区陡楼山路118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000371号,面积82236.8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2012年11月8日,该宗****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层数 | 结构 | 证载建筑面积㎡ | 设计用途 |
1 |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7999.62㎡ | 钢混 | 63996.96 | 车间 |
2 | 1-2#宿舍楼 | 1#:1-5层5922.55㎡; 2#:1-6层4267.34㎡ | 钢混 | 10189.89 | 宿舍 |
3 | 科研中心 | 1-6层 | 钢混 | 6518.63 | 科研中心 |
4 | 餐厅 | 1-2层 | 钢混 | 1531.39 | 餐厅 |
合计 | 82236.87 | |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东(现**区陡楼山路118号)。2012年11月8日,抵押在建****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57114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设计用途 |
1 | 9-15#车间 | 1-3层 | 框架 | 53867.15 | 车间 |
2 | 1-3#实验楼 | 1-3层 | 钢混 | 6782.85 | 实验楼 |
合计 | 60650 | |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1125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293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4年5月,原债权人建****公司及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法院分别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16701.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鑫红****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308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法院强制执行。我****法院向保证人**鑫红****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4年12月,****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985115.0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三、****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四、****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九、****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22000元,****公司对其中的145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59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银行农行于2014年5月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民法院:1.2015年2月,****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判定如下: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523.58元及利息470545.08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4520万元及利息****274.23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998760.04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四、****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五、****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六、****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400****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120000元,****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银行。****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54号。信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法院****公司****银行承担案件诉讼,****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2015年3月,****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5992万元及利息****252.82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追偿;三、****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四、****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公司能源追偿;九、****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7000****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公司对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银行。****公司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08号。信达公司受让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法院****公司****银行承担案件诉讼,****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户 ****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9****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该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利息2967.5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020.1平方米,面积合计64,160.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18,218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82,378.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000371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集团将海霸能****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33,889,139.9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408,657.33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9,480,482.5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2015年2月26日,****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29,480,482.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9,480,482.57元为基数,****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29,480,482.5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211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2019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
第五、六户****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及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广场有限公司债权本金合计14,301.4万元及利息合计14,314.09万元,其中:****公司金融债权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10,884.95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饭店有限公司、潘奇舟、张云警,****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公司工程款债权本金4,301.4万元及利息3429.14万元。上述债权已全部诉讼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泰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日,注册地**市**区岙东中路511号,法定代表人宫文红,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股东信息情况:股东马臣出资3000万元、潘奇舟出资1750万元、张云警出资250万元。公司主营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管理服务、市场内房屋摊位租赁等项目等。公司因在建项目未建成,至今未经营。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饭店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16日,住所地为**省**市**市区世纪大道261-1,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奇舟,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宫文红、于洋、潘奇舟、张云警。公司现经营范围:酒店管理。
(二)保证人潘奇舟
潘奇舟,男,汉族,**省**人,****公司股东之一。
(三)保证人张云警
张云警,男,汉族,**省**人,****公司股东之一。
四、抵押物及在建工程情况
泰隆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位于**市**区岙东中路511号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2914号,性质国有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他项权利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52042号。泰隆公司对上述土地建设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92,469.2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材市场42,679平方米,家居商场31,685平方米,办公楼35,813.39平方米,商务酒店41,74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合计40,551.9平方米。上****酒店(含地下建筑面积共计50,602平方****公司对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金融债权诉讼情况
2014年4月25****法院作出(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泰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泰隆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316号。2016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2016)鲁02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将(2014)青执字第316号案件****公司。
(二)工程款诉讼情况
1、2013年8月20日,**中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施工合同解除,泰隆公司支付原债权人**一建工程款及停工窝工费用合计43,013,980.37元,原债权人**一建对其施工的本案工程在41,965,408.37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公司承担。上述判决后,原债权****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鲁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原债权****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4月,**中院作出(2018)鲁02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公司。我公司已于2023****法院对在建工程及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拍卖程序尚在进行中。
2、2014年2月10日,**一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公司逾期未付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公司偿还利息5,107,115元。2014年9月11日,****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4,510,707元,另向原债权人**一建支付案件受理费42,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一建于2015年1月5****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7日,****法院作出(2019)鲁021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公司。
第七户 ****汽车维修****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汽车维修****公司债权本金3411.59万元及利息2163.74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为第三人金磊、金景善、****商铺。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的情况
(一)主债务人****汽车维修****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25日,位于**市**市姜山镇**路1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集团有限公司、孙玉梅、金磊。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汽车维修检测设备,仪表,仪器,机电一体化产品,空调制冷设备及维修设备和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2018年10月23****公司破产还债,我公司已申报债权并确认。
(二)保****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01月24日,位于**市**区**西路51号,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光彩(北****公司、王培正、金景善、王华。以上出资均已出资到位。2018年10月23****公司破产还债。
三、抵押物情况
(一)金磊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51号1-2层的房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408.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81156号。
(二)金磊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7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面积581.79平方米,房产证号:市****46465。
(三)金景善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9号二层乙房产对外抵押担保,面积847.1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36831号。
(四)孙玉梅以其名下位于**省**市**区**西路49号一层甲房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面积599.72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26680号。
四、债权执行诉讼情况
2014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维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115,941.96元及相应利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经处置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35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院执行。
第八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7499.22万元及利息1454.1万元,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公司、****公司、王旭光、王福连、宋子英、刘永红、李贵香、唐书华。该债权催收连续。借款人已破产。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11166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锦纶6切片、锦纶6工业丝、锦纶6帘子布、锦纶6帆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高新区黄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为唐书华,注册资本为20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为370********6427,经营范围包括谷氨酸钠(味精)、鸡精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及进出口业务;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016年11月3日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2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2896.8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锦纶6工业丝、帘子布、尼龙帆布、锦纶民用丝的制造、销售;己内酰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三)自然人保证人王旭光,男,汉族,****人;刘永红,女,汉族,系王旭光配偶;王福连,男,汉族,****人;宋子英,女,汉族,系王福连配偶;唐书华,男,汉族,****人;李贵香,男,汉族,系唐书华配偶。
四、诉讼情况
未诉讼。
第九户 **信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信莱****公司债权本金15,014.35万元及利息4026.48万元,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集团总公司、许振国、李华杰、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2020年2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现已破产终结。
二、主债务人情况
**信莱****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地址为**市高****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彬,注册资本3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出资,****公司。2020年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4日,曾用****集团总公司,注册地址高**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注册资金16562.4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饼粕(饲料除外)、肉类、大豆蛋白、大豆低聚糖、大豆膳食纤维粉、大豆膳食纤维食品、代餐粉、花生蛋白、素肉、大豆蛋白食品、营养蛋白餐、面粉及其制品。股东情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股100%。2020年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许振国,男,1977年出生,**高**人。
2.李杰华,女,1977年出生,**高**人。
3.赵彬,男,1982年出生,**高**人。
4.曲莹莹,女,1983年出生,**高**人。
5.张玉海,男,1970年出生,****区人。
6.赵绪珍,女,1971年出生,****区人。
四、诉讼情况
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第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1202.18万元,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公司、**雪花****公司、王旭光。****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2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2896.8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锦纶6工业丝、帘子布、尼龙帆布、锦纶民用丝的制造、销售;己内酰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11166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锦纶6切片、锦纶6工业丝、锦纶6帘子布、锦纶6帆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二)**雪花****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03日,位于**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思,注册资本:8916.78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硫酸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淀粉、谷氨酸、葡萄糖、味精、低聚糖、食品、调味品、面粉生产经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普通货运;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的生产与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王旭光,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中行**支行已于2018年2月13日将****公司、****公司、**雪花****公司、王旭****人民法院,后法院作出(2018)鲁08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8执924号。
第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490万元及利息2159.23万元,****钎具厂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已经(2019)鲁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5日,曾用名******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县**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乐林,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钎具用棒材、中空素材、石油钻具、钻铤、钻杆、接头套管用素材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股东情况:张乐林持股55.00%;俞正方持股45.00%。
(二)保证人情况
1.****钎具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县**14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凿岩钎具、采矿机具、五金制品、冰镩、稻镰、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销售及出口。股东情况:**持股40.00%;于文璐持股30.00%;邵传波持股30.00%。
2.自然人保证人:
(1)李明锁,男,汉族,****人。
(2)张焕银,女,汉族,系李明锁之妻。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予以确权,判决内容:一、五岳钎具偿还本金3490万元及利息;二、凿岩钎具、张焕银、李明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21执981号。
第十二户 ****钎具厂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钎具厂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883万元及利息3027.69万元。由阳****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法院判决予以确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钎具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县**14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凿岩钎具、采矿机具、五金制品、冰镩、稻镰、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销售及出口;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股东情况:**持股40.00%;于文璐持股30.00%;邵传波持股30.00%。
(二)保证人情况
1.阳****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注册地址**省聊****办事处燕**路50号,法定代表人孔凡运,注册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经营范围: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及各种燃气的技术服务、各种燃气运输、汽车加气站及相关技术服务;灶具、壁挂炉、油烟机、暖气片、整体厨房等各种燃气器具的代理及零售(凭有效期限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股东情况:张焕银持股28.36%;布发勤持股28.32%;孙兰芝持股28.32%;楚杰敏持股5.00%;李本正持股5.00%;李文奎持股5.00%。
2.自然人保证人:
(1)李明锁,男,汉族,****人。
(2)张焕银,女,汉族,系李明锁之妻,****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鲁1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予以确权。判决内容:一、凿岩钎具偿还本金4883万元及利息;二、****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尚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21执982号。
第十三户 聊****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0021-2014年(**)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生铁、焦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庭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42万元及利息257.29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聊牛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王庭海出资5440万元,赵有魁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为铸铁管及管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生产;球墨铸铁管、铸铁件、PVC管、生铁焦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三)保证人王庭海,男,汉族,系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我公司将主从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十四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2015年(**)字002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万元及利息366.89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7日,****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季庆红出资480万元、张金江出资320万元。经营范围为钢管塔、角铁塔、变电站架构、电厂综合支架、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柱、微波通讯塔、水泥杆、高低压铁件的加工、销售。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十五户 ****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六笔,情况如下:
1.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0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5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
2.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948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4日。
3.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0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198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
4.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1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8日。
5.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1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05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6.2016年2月29日,双方签订****100029-2016年(**)字0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944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上述六笔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8035万元及利息8079.4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圣浪,注册资本13680万元,其中黄圣浪出资11992万元,傅广朋出资1688万元。经营范围为丙烯销售(按安监部门批准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癸二酸、增塑剂、甘油、脂肪酸、仲辛醇、蓖麻油、蓖麻饼、尼龙610、尼龙1010、癸二酸衍生品、活性有机肥、石油树脂的生产、销售、出口;聚丙烯、硫酸钠、聚苯乙烯、丙烷、丁二烯销售、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销售、来料加工。
(二)保证人****中****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公司,****开发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景明,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中英大****公司出资10000万元、**市******公司出资9378万元、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胡明志出资25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7月18日,工行**支行就395万元、2198万元贷款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8日,****法院下达(2017)鲁152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2593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24日,****法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5442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三笔,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0029-2014(**)004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0日,贷款期间债务人偿还1万元,剩余399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办理展期,展期至2016年5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4年6月21日,双方签订****0029-2014(**)004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7日办理展期,展期至2016年6月15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6年2月26日,双方签订****10029-2016年(**)字00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5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与工行**支行签订****0029-2014**(保)字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900万元,期间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
借款人******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与工行**支行签订****100029-2014年**(抵)字0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金额400万元,期间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蔡目忡、岳书英于2015年1月10日与工行**支行签订****0029-2014**(保)字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2000万元,期间自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利息1286.19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河店镇务庄村,法定代表人郜建康,注册资本600万元,全部由郜建康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轴承配件、保持器、标准件、冲压件、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柿子园乡南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蒋**,注册资本330万元,其中蒋**出资1683万元,黑**出资1617万元。经营范围为小麦粉、挂面加工、销售;粮食购销;现代农业开发、农作物集约化种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经营本企业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
(二)自然人保证人
郜建康,男,汉族,****人;范云霞,女,汉族,****人;蔡目忡,男,****人;岳书英,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河店务庄土地及房产,土地地号为****02500号,面积6256平方米,国有工业出让用地,他项权证号为莘他项(2014)第082号;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字第****0798号,已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莘房他证**字第****0425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1月26日,工行**支行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2日,****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郜建康、范云霞、蔡目忡、岳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公司对89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户 ****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5日,双方签订****0029-2014年(**)字004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70万元,贷款用途购煤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5月27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华鲁****公司、岳增业及配偶赵玉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66.56万元及利息345.66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办事处**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岳增业,注册资本1300万元,全部由岳增业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钢材、建材购销。
(二)保证人**华鲁****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高新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家顺,注册资本2000万元,全部由邓家顺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球墨铸铁、铸钢产品、锅炉配件、低氮燃烧设备、耐磨管道等特种钢产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承包与设备配套,锅炉辅机服务与安装,特种阀门的销售、安装。
(三)自然人保证人
岳增业,男,汉族,****人;赵玉霞,女,汉族,系岳增业配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7月7日,工行**支行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2日,****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2,665,613.58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华鲁****公司、岳增业、赵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茌****公司于2017年4****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3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公司、王朋、徐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9.99万元及利息218.72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法人代表王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位于****办事处史胡村,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水、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铅酸电池、铅酸电池配件、电极板、电动车零部件、农机配件、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除外)销售;设备、厂房租赁服务。该企业于2019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进出口业务。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朋,男,汉族,为茌****公司法定代表人。
2.徐敏,女,汉族,系王朋配偶。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九户****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至2015年****公司****分行贷款两笔,情况如下: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14年(营业)字0136号,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5日。保证人******公司。
(2)《银行承兑协议》,编号为2015(承兑协议)00005号,票面金额合计2300万元,****公司提供的《**2017年WF038号资产包001号》,银行承兑垫款11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10日。保证人******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50万元及利息2763.73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宋守卫,注册资本2020万元,其中宋守卫出资1414万元,持股70%。;邹志华出资606万元,持股30%。经营范围为生产果汁饮料、绿豆汤饮料;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
(二)保证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公司,住所地位于**高新区科技****公司办公楼306室,法定代表人管争芳,注册资本1010万元,其中管争芳出资300万元,占比30%;陈萍出资710万元,占比70%。经营范围为销售:焦炭、煤炭、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不含食品)、针纺织品。
三、诉讼情况
****法院判决并执行。
****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6年1月至6****商贸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二笔,情况如下:
(一)借款合同号为****700011-2016年(**)字0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19日, 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米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号为****700011-2016年(**)字000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77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2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米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275万元及利息863.55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街道安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培玲,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姚永强出资600万元,占比40%;姚子亮出资300万元,占比20%;张军良出资300万元,占比20%;张坤出资300万元,占比20%。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不含危险品)、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玻璃制品、银镜、建材、橡胶、纸浆、纸制品;货物仓储(不含违禁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氧化剂和过氧化有机物;硝酸钠、亚硝酸钠、腐蚀品:硝酸。
(二)保证人**米克****公司
**米克****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以东联盟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刁**,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刁**出资3800万元,占比95%;刘伟英出资200万元,占比5%。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不含农膜)、塑钢型材、融雪剂;销售:氯化钙、氯化镁、硫酸镁、塑料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其配偶。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1月24****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02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27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偿还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现已终本,案号为(2022)鲁0702执990号。
第二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公司****营业部借款二笔:
(1)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0228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9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胶合板,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 到期后展期到2017年10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0235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纤维板,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 到期后展期到2017年10月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304.92万元,****法院判决未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3日,****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县城309国道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全部由杨志勇出资。经营范围为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品、家具、家具装饰纸生产、销售;五金机电、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二)保证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03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济开发区****社区(309国道以北、青年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刚,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其中刘志刚出资900万元,王秀芹出资100万元。经营范围为CZH型钢、彩钢夹芯复合板、彩钢板、彩钢瓦的生产、销售、安装;板房、彩钢围墙安装;镀锌板、带钢彩涂板、玻璃丝棉、岩棉泡沫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自然人保证人分别为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
三、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20年将主从债务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案件已执行。
第二十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公司****银行****公司**支行贷款两笔:
(1)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5年(**)字03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后展期至2017年10月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洪健、丁海燕对****700031-2015年(**)字03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公司在展期协议盖章,同意为展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5年(**)字025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08月26日至2016年08月25日,后展期至2017年7月2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洪健、丁海燕对****700031-2015年(**)字025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公司在展期协议盖章,同意为展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809万元及利息503.37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机器设备。****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09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弥河镇赤涧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健,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公司投资47.6万美元,占比70%,韩国申泰锡先生投资20.4万美元,占比30%。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初级加工及销售;水果、蔬菜、生鲜肉、水产品的冷藏、保鲜及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省**市**市盛世华庭二期小高层5-14号,法定代表人闵凡奎,注册资本1050万元。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闭口钢桶.开口钢桶生产销售,铁桶.塑料桶销售。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洪健,男,汉族,****人;
2.丁海燕,女,汉族,系王洪健之妻,****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机器设备,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最高抵押金额为446.8万元,抵押登记编号为(2016)0145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我公司于2021年将主从****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2021)鲁0781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80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执行。
第二十三、二十四户 **金****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金****公司债权本金6,970.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其中抵押工业土地面积92.3亩、房产面积64,033.79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金****公司****分行**支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183《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8日,担保方式为抵押,**金****公司土地抵押担保;
2.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20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2016年11月18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1月17日,担保方式为抵押,**金****公司房产抵押担保;
3.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38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6年12月7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2月6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7(承兑协议)00006号《银行承兑协议》,贷款金额2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银行承兑,承兑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金****公司房产抵押担保,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270.89万元及利息2917.9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36,34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52.3亩。****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2015年至2016年**金****公司****银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公司以其青国用2012第13003号土地提供抵押;
2.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任保证,**金****公司以土地提供抵押;
3.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4.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99.21万元及利息1797.7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27,684.7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40亩。****法院判决尚未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2日,****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炳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潘炳国出资980万元、潘红莲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 罐头:八宝粥罐头、低糖八宝粥罐头生产、销售,饮料:核桃乳、复合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凉茶饮料、乳味饮料、果蔬汁饮料、椰子汁饮料、谷物类饮料、猴头菇植物饮料、含乳饮料、维生素饮料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潘炳国,男,汉族,****人;
2.贾旺花,女,汉族,****人;
3.潘红莲,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分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证号:青国用(2014)第13307号,使用权面积24,000平米,工业用地,******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青他项(2015)第00308号;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区字第****04123号,面积36,469.13平方米,****管理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开发区字第201********678号;
2.企业以名下机器设备8台/套,其中:无菌砖设备生产线2套、贴管机2台、全自动管式VHT 1台、清洗增压泵1台、变频均质器1台、变频器1台、管道。因企业不配合调查,目前设备现状不明。
****银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以南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3第13003号,面积6,664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地上房****经济开发区字第****02196号,办公楼建筑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5070.45平方米,传达室一间,建筑面积53.37平方米;
2. ****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4第13325号,土地面积2033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房****经济开发区字第****04125号,车间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22560.97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贷款逾期后,****银行**支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7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270.88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2.2018年8月24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银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9年7月25日,****法院作出(2018)鲁07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619.218万元、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2.2020年8月18日,****法院作出(2020)鲁07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550万元、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750万元及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第二十五户 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山****公司****银行**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00012-2014年(东关)字001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等,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3月2日,2017年3月31日办理展期,其中500万展期至2018年1月3日,500万展期至2018年1月31日,400万元展期至2018年2月26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山****公司土地。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880.06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08年05月1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潍州路616甲号内1号楼书香苑A幢,法定代表人杨春霞,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杨春霞出资400万元,杨天然出资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食品(以上范围凭备案表和许可证经营)、玻璃容器、五金产品、日用品、化妆品。
三、保证人情况
1.杨春霞,女,汉族,**省**市任**人;
2.魏洪岗,男,汉族,******区人;
3.张同军,男,汉族,**省**县人;
4.王秀坤,女,汉族,**省**县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公司名下位于**区七马路以北。土地使用权证:潍国用(2011)第D013号,使用权面积46451平方米,******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潍他项(2013)第D038号,最高额抵押金额1500万元,存续期间至2017年5月4日,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1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案件执行中。
第二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0日******公司****银行**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7002-2014年(东关)字000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市鹏****公司、******公司、李政、谭启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40.22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09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路2112号1号楼A1007 ,法定代表人李政,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政出资70万元,谭启真出资3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1日)。
(二)保证人**市鹏****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5日,****公司,住所****工业园(西二环路以西文庙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陈**出资225万元、郑守清出资75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纸箱、纸管;成品纸加工、销售(不含造纸);钢管加工;销售:造纸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11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宋庄镇址,法定代表人谢建辉 ,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谢建辉 出资375万元、刘燕丽出资125万元。经营范围为浓缩饲料,水解羽毛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四)保证人李政,男,汉族,****人;保证人谭启真,女,汉族,****人。李政、谭启真为主债务人的股东。
三、诉讼执行情况
****银行东关支行于2015年9****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56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999元本金及利息,**市鹏****公司、******公司、李政、谭启真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705执844号。
第二十七户 潍****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9日潍****公司****银行**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700012-2014年(东关)字020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等,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1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公司、杨磊、李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9.97万元及利息292.94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潍****公司成立于2005年06月07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河滩镇大杨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磊,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磊出资450万元,吉云志出资50万元。经营范围为 膨润土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上述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或限制经营项目)。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12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朱里镇前朱里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武 ,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刘金武出资30万元、刘金全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保证人杨磊,男,汉族,****人;保证人李强,女,汉族,****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商银行东关支行于2017年2****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379号判决书,判决潍****公司支付2,999,747.35元本金及利息,****公司、杨磊、李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05执1084号。
第二十八户 寿****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6月10日,主债务人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公司**东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关支行”)签订****0002—2014年(东关)字006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孙维新、孙晓玲夫妇、王效升、张春兰夫妇、孙维民、潘继翠夫妇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6万元及利息483.33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寿****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0日,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位于**市孙家集街道办**朱村北,法定代表人孙晓玲,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孙晓玲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0%,孙维新认缴出资6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0%。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冻干蔬菜制品、水果脆片、冻干水产品、速食固体汤料、干制方便食品、豆制品、米、面制品、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批发、零售:果品、蔬菜、散装及预包装食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7月25日,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市洛城镇北纸坊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效升,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王效升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8%,张春兰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2%。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种植、贮存、保鲜、经营:蔬菜、瓜果;销售:五谷杂粮;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孙维新、孙晓玲夫妇,居住在农村,****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1日,工行**东关支行对主、从债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7日,**市**区人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人胜诉。2017年1月3日,工行**东关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山****公司本金1490万元及利息214.5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公司、****服装厂、臧**、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地****办事处黄**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公司情况
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省****办事处谷山路中段,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服装厂情况
****服装厂成立于1999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68万元,****办事处黄**路69号,占地面积为272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281.03平方米,房****商行,****商行挂网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男,汉族,****人;陈丽霞,女,汉族,****人;臧红博,男,汉族,****人;韩冰,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70种设备抵押,目前放在企业。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1月25日,****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2)鲁1521诉前调确63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838号。
第三十户 **县****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县****公司本金199.99万元及利息290.08万元,抵押及保证贷款,由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房产抵押,并由张建荣、张爱国、徐桂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县****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地****办事处葛庄村,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板、铝带、铝型材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张建荣,男,汉族,****人;张爱国,男,汉族,****人;徐桂珍,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徐桂珍名下土地及房产,位****办事处阁三里村,茌国用(2012)第066号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64㎡、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274㎡,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建筑面积1108.42㎡的商业用房。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8月6日,****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对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5)茌法执字510号。
第三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053.78万元,保证贷款,由****公司、****公司、****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办事处A2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宾,注册资本14500万元,由许永宾出资10130万元,持股比例69.86207%;林敏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6.58621%;******公司出资1450.0万元,持股比例10%;******公司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0%;赵朋军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0.13793%。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化学成分为氧化铝,化学式α-Al2O3)的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高纯氧化铝、氢氧化铝、氧化锆、锂电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人造蓝宝石长晶设备的技术研发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日,****园区****办事处西宋村,法定代表人闫善军,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闫善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经营地址位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莉娜,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马莉娜出资3,054.8万元,持股比例 61.096%;许永勤出资1,945.2万元,持股比例38.904%。经营范围为金属薄板加工、销售;镀铝锌硅板、卷板、带钢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经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由董云红出资3,400万元、许永霞出资2,600万元、朱士广出资2,6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1.许永宾,男,汉族,****人;
2.林敏,女汉族,****人;
3.闫善朝,男,汉族,****人;
4.郭立红,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13日,齐****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银行****公司****支行现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7年9月6日,自2017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二、被告****公司、****公司、****公司分别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永宾、林敏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被告闫善朝、郭立红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1525执875号。
第三十二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茌****公司本金599万元及利息444.06万元,保证贷款,由**市****公司、******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刘长征出资1705万元、李本超出资1395万元,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材、铝合金型材等生产、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经营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绍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袁绍臣个人独资组建,实际控制人袁桂滨。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杆、铝圆片、铝排、铜排、散热器、铝制品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立英,注册资本2,150万元,由杭传洋出资1,766.7万元、杨延海出资383.3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玻璃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1)刘长征,男,汉族,****人;
(2)袁霞,女,汉族,****人;
(3)袁桂滨,男,汉族,****人;
(4)赵敏,女,汉族,****人;
(5)杭传洋,男,汉族,****人;
(6)邱淑平,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1523执6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三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公司本金784.44万元及利息280.84万元,保证贷款,由****公司、**市****公司、段增普、马焕芝、赵光城、于秀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经营地****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池本正,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段增涛出资3,500万元、池本正出资1,5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座、轴承、铸造件制造、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2日,经营地址****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段敬武,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段敬武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生产、销售;轴承、五金机电、钢材购销。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公司,现已更名为**市财信****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关街(**台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布效青,注册资本12,000万元由**市鲁西****公司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段增普,男,汉族,****人;马焕芝,女,汉族,****人;赵光城,男,汉族,****人;于秀芹,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8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02执恢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三十四户 ****公司债权情况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999万元及利息875.9万元,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名下车间、厂房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经营地址位于****镇三里屯,法定代表人穆凤勤,注册资金18000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武振华,注册资金3150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经营地址位于址**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60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汉族,****人;崔秀兰,女,汉族,****人;武振华,男,汉族,****人;林春宏,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2月5日,****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鲁1525民初3180号、(2017)鲁15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951号、(2018)鲁1525执952号。
第三十五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88.76万元及利息668.11万元,保证贷款,由定****公司、******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9日,公司地址**县陈集镇国华**段,法定代表人许瑞青,注册资本300万元,张子介出资210万元,占比70%,许瑞青出资90万元,占比30%。公司主要从事冰雪糕、果蔬制品冷藏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定****公司
定****公司,****开发区,成立于2007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丁丽,注册资本300万元,控股股东为丁丽,持股比例86.67%。主要经营家具、家具部件、木制工艺品、加工销售等。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6日,****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区文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张**、苑兆俊 ,持股比例65%、35%。食品生产销售。菇精调味品料、鸡粉调味料、复合香辛料、鸡精调味品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31121)(发酵果汁饮料)生产、销售;糖果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五谷制品、固体饮料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加工、生产、销售。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7月7日,****法院作出(2017)鲁172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88.76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定****公司、******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1727执1603号。****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六户 **金****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205.78万元及利息985.42万元,保证及质押贷款,由******公司、****公司、**领****公司、史军、史运英、李志生、瞿琳娜、史乃贵、石秋风、史勇、杨丽华、叶**、史春丽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存货(金丝楠木原材及部分金丝楠木家具)。****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金****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地址****市**区临商路领将家具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史乃贵,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史乃贵出资1,000万元,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工艺品销售;图纸创作设计;展览展示。
二、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5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开发区华侨城二期第0013幢1单元05002号,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高广银(持股95%)、徐长荣(持股5%),法定代表人高广银。经营范围:保温材料的销售;建筑工程设备租赁。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0日,****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市**区临商路东段,注册资金826.45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吴小章(持股100%),登记机关******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小章。经营范围:家俱的生产和销售。
(三)**领****公司
**领****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3日,****公司,****开发区**办事处,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史军(持股50%)、徐长荣(史春丽50%),****市场监管局,法定代表人史军。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四)自然人保证人
1.史军,男,汉族,****人;
2.史运英,女,汉族,****人;
3.李志生,男,汉族,****人;
4.瞿琳娜,女,汉族,****人;
5.史乃贵,男,汉族,****人;
6.石秋风,女,汉族,****人;
7.史勇,男,汉族,****人;
8.杨丽华,女,汉族,****人;
9.叶**,男,汉族,****人;
10. 史春丽,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存货(金丝楠木原材及部分金丝楠木家具)。抵押物现状:抵押物成品家具存放在办公楼四楼(画案、长方形香几、明式餐桌、茶桌、挂屏、皇宫椅、月亮门架子床等共140套/个/组),原材料存放在厂区东南仓库里,一棵金之****公司院内。****银行介绍,本户债权的质押物和抵押物相同,为原材料和成品家具,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现状正常。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月25日,****法院作出(2018)鲁1727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将领家俱、将领房地产、史军、史运英、李志生、瞿琳娜、史乃贵、石秋风、史勇、杨丽华、叶**、史春丽于2019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借款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银行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727执1189号,后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1703执恢6号。
第三十七户 **市****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市****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478.46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市鑫****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区**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结构厂房。****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市****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5日,公司地址**区**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米处,法定代表人耿瑞超,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耿瑞超出资300万元,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童车制造及销售。
一、保证人情况
**市鑫****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9日,位于**县陈集镇(长江东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3,851万元,股东为张**、司传华、杨林,持股比例分别为52.61%、23.79%、23.60%。经营范围为轻钢结构、网架、彩板房设计及安装;专业设计、加工H型钢、C型钢、复合板安装制作;铝合金、塑钢门窗、水电暖管线安装。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吊销。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区**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结构厂房。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1日,****法院作出(2015)定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市鑫****公司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因法院认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未支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17执监14号裁定,裁定案****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八户 ****超市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超市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49.56万元及利息167.44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王云柱、刘洪娥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王云柱、刘洪娥名下位于金茂商街南段西、兴华**J-05-311房产。****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9日,公司地址******办事处**大道东段****银行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云柱,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王云柱出资40万元,占比80%,刘洪娥出资10万元,占比20%。公司主要从事烟,乳制品的零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1.王云柱,男,汉族,****人;
2.刘红娥,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王云柱、刘洪娥名下位于**市**区金茂商街南段西、兴华**J-05-311的房产,抵押面积896.60平方米,房权证号:(2020)**区不动产权第****129号。抵押物对外租赁。。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2021)鲁17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王云柱、刘洪娥在最高额5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5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226号。****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九户 **儒商****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儒商****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420万元及利息388.37万元,保证贷款,由********公司、******公司、赵海忠、赵俊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儒商****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公司地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朝伦,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赵朝伦、赵洪成,持股比例为60%、40%。公司主要从事干粉砂浆,水泥稳定土,沥青混凝土设备生产销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开发区济菏公**侧112号,法定代表人赵福景,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赵福景、赵朝伦,持股比例为60%、40%。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与销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材销售。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位于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油保平,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油保平、吴庆龙,持股比例60%、40%。主要经营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和砼设备的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1.赵海忠,男,汉族,****人;
2.赵俊杰,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3月25日,****法院作出(2021)鲁1703民初36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借款人分期偿还本金合计1,42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公司、******公司、赵海忠、赵俊杰在最高余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615号。****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俊杰名下位于****办事处何楼社区龙燕阳光城的商品高层住宅,面积147.56平方米(储藏室14.28平方米),四室二厅二卫,目前司法拍卖已以106万元流拍;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海忠名下位于****办事处****社区中华世纪城的商品高层住宅,面积120.15平方米(储藏室15平方米),三室二厅二卫,目前司法拍卖已以74万元流拍。
第四十户 **天****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天****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450.48万元,保证贷款,由****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天****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公司地址**省****工业园**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姚爱生,注册资本5,100万元,股东高广银占比85.72%,徐长荣14.28%。公司主要从事轻质保温材料、隔热保温材料、外墙隔热节能一体板及材料制造、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3日,****开发区(鲁花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存根,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王存根,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棉纱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自然人保证人
高广银,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6月28日,****法院作出(2020)鲁17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090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所列抵押财产(喷涂机3套、砂光机、补吐机、切割机各两台、输送线2套、挤压设备1套)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公司、高广银在最高额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1727执19号。执行中,抵押设备已全部处置完****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十一户 ****食品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食品厂尚欠贷款本金222.08万元及利息182.42万元,保证贷款,由******公司、**康****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食品厂成立于2001年3月14日,公****开发区,法人代表张保瑞,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面粉 方便面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始建于2006年,座****工业园(袁堂行政村),法人代表李吉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控股股东为李吉库,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蔬菜加工、冷藏、销售。
**康****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1997年7月14日,公司位于**省**市**区马集镇李园村,法人代表张本军,注册资本100万元,控股股东为张本军、张秀芝,持股比例64%、36%。经营范围为猪、牛、羊肉、预包装食品、禽蛋、水产品、生猪购销、调存、加工、销售。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6月8日,****法院作出(2020)鲁17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9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公司、**康****公司在最高额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1727执304号。后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于2021年6月26日裁定终结(2020)鲁17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银行提供的和解协议,约定:****食品厂自2021年6月30日起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偿还5万元;**康****公司、******公司自2021年6月30日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分别偿还5万元;剩下本金及利息于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三被执行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则按原判决书继续执行。
第四十二户 **史****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史****公司尚欠债权本金747.4万元及利息732.3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房地产在最高额110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宋**、刘道林、刘新杰、刘志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史****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22日,位于**市**市**街664号,法定代表人宋**,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6898X9,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其中宋**认缴出资850万元,持股比例85%,王玉兰认缴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5%,肖玉芹认缴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4%,李国梁认缴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3%,郭启义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项星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1%。经营范围:机械制造、加工;气动液压系统、电力变压器生产与销售;曲轴、汽车配件、农机配件的加工、生产、销售;装饰材料、稳压电源、电动工具、电子产品、橡胶制品加工与销售;变压器维修及其配件销售;电力设备、高低压成套电器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1、宋**,女,汉族,****人;
2、刘道林,男,汉族,****人;
3、刘新杰,男,汉族,****人;
4、刘志颖,女,汉族,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史****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1100万元抵押担保。抵押土****办事处东关街,抵押面积24495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2)第0032号;抵押地上房产面积10776平方米,房产结构为混合。上述抵押房地产于2017年6月27******局办理抵押登记,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421号。目前抵押物多数闲置。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4日,****法院作出(2017)鲁158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749.97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宋**、刘道林、刘新杰、刘志颖承担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信达公司收购****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1581执309号,2018年9月执行回款2.57万元已冲减债权本金。2023年3****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十三户 **宝成离****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宝成离****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540万元及利息3634.35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郎益九夫妇、徐梅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工业房地产。该债权已判决并执行。具体贷款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
2016年0921第156号 | 260 | 2016年9月21日 | 2018年9月19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4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2第37号 | 420 | 2016年9月22日 | 2018年9月20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2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112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2第42号 | 400 | 2016年9月23日 | 2018年9月20日 | |
2016年0929第7号 | 300 | 2016年9月29日 | 2018年9月27日 | |
2016年0926第109号 | 260 | 2016年9月27日 | 2018年9月25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5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6第107号 | 360 | 2016年9月26日 | 2018年9月24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3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3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7第127号 | 450 | 2016年9月27日 | 2018年9月25日 | 以其名下潍国用(2013)第F012号土地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8第74号 | 450 | 2016年9月28日 | 2018年9月26日 | |
2016年0928第104号 | 300 | 2016年9月28日 | 2018年9月26日 | |
200 | 2016年7月1日 | 2017年6月30日 | 朗益九、韩素美、徐梅、郎军提供最高额为35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借款人以其名下潍国用(2013)第F012号土地提供最高额为4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
140 | 2016年7月1日 | 2017年6月30日 |
二、借款人情况
**宝成离****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1日;****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谦;注册资金579万元;公****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主营研发、制造、销售:车用、通用机械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及压盘总成和通用零部件;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大股东郎益九认缴334万元,持股比例为57.69%;股东郎丰娟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刘春玲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徐梅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张伟认缴30万元,持股比例为5.18%;股东郝吉胜认缴20万元,持股比例为3.45%;股东徐宪光认缴20万元,持股比例为3.45%;股东任秀华认缴10万元,持股比例为1.73%;股东王吉涛认缴10万元,持股比例为1.73%;股东郭**认缴5万元,持股比例为0.86%。
三、保证人情况
徐梅,女,汉族,**省**人;郎军,男,汉族,**省**人(系徐梅之夫);郎益九,男,汉族,**省**人(系韩素美之夫);韩素美,女,汉族,**省**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土地情况:****开发区民主街以北、长松路以东,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41,512平方米。土地权证号潍国用(2013)字第F012号,土地使用权人**宝成离****公司。
抵押房产情况:抵押房产共4座,包括:1. 6层综合楼一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3,建筑面积4499.5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用房,混合结构;2. 仓库1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5,建筑面积5265.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结构;3. 装配车间1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4,建筑面积5265.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房,钢结构;4. 加工、热处理车间一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2,建筑面积14737.8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房,钢混结构。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8年12月5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5号。
(二)2018年12月3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6号。
(三)2018年12月5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74号。
(四)2018年12月5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3号。
(五)2019年1月14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75号。
(六)2018年1月,**市**区人民作出(2017)鲁070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4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8)鲁07民终2044号判决,维持原判决。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55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中除工商登记注销外其他主体资格存续,多数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位于**、**、**及**地区,位置较好,交通方便。抵押工业用地550.78亩、工业房产291,214.49平方米;商服用地153.57亩、商业房产5441.7平米;;抵押若干台机器设备。
交易对象: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3)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5)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6)列入反洗钱、反恐怖黑名单的人员;(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协议转让(仅适用于国有受让人)、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43户债权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3月4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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