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第2号)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二、违法行为情况
当事人于****年1月31日参与了**市**局新登记企业印章刻制费项目(采购编号:YZCG-DLT(略))采购活动,依照程序被确定为成交人。事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了放弃成交资格声明,放弃理由为“客观上无法满足印章刻制的时间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财法【****】3号)第七节第八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元((略)*0.00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财政局
****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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