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72924
法定代表人:陈振强
住 所:**省**市**县煎茶镇火石丫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13日和2024年2月14日我局收到环保举报受理单,编号****、240********701015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5****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公司通过粪便收集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入下方的土地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及你公司2024年2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德****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德环书〔2015〕11号)、《德****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书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2号),****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2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2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壹万柒仟(¥17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我局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生****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罚款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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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